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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獻申請後後悔了怎麽辦

器官捐獻申請後後悔了可以去相關部門撤銷申請。

器官捐獻是壹種慈善行為。

器官捐贈就是將身體的某個仍然保持活力的器官捐贈給另外壹個需要接受移植治療的人或者醫學院校。這些人的病情通常非常嚴重,而且已經不能用其他治療方法治愈。20世紀60年代世界上已經成功地進行過心臟、腎臟、肝臟、胰、肺、小腸以及腹部多器官聯合移植等多種移植。

器官捐贈的範圍器官捐贈的範圍包括細胞捐贈、組織捐贈和器官捐贈。

相關法律規定,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有書面形式的捐獻意願,對已經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願,有權予以撤銷。

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於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於移植。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摘取該公民的人體器官。

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的人體器官的意願。註意:公民死亡的,應由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都以書面形式表示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慈善法》

第二十二條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慈善組織符合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的條件的,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公開募捐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