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的協議,按時足額結算費用。違反規定的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壹)項,實行多元復合醫保支付方式。根據不同醫療服務的特點,推進醫保支付方式分類改革。對於住院醫療服務,主要是按疾病和疾病診斷的相關人群付費,長期、慢性住院醫療服務可按床日付費;基層醫療服務,可以按人頭付費,積極探索按人頭付費與慢性病管理相結合;對於不適合包付費的復雜病例和門診費用,可按項目付費。探索符合中醫藥服務特點的支付方式,鼓勵提供和使用適宜的中醫藥服務。(二)重點推行按病種付費。原則上治療方案和入院標準比較明確,治療技術比較成熟。逐步將日間手術和符合條件的中西醫疾病門診治療納入醫保基金病種支付範圍。建立健全談判機制,以過往費用數據和醫保基金支付能力為基礎,在保證療效的基礎上,科學合理確定中西醫病種付費標準,引導使用適宜技術,節約醫療費用。做好按病種收費和支付政策的銜接,合理確定收費和支付標準,由醫保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加快制定醫療服務項目技術規範,實現全國醫療服務項目名稱和內涵的統壹。逐步統壹疾病分類編碼(ICD-10)、手術和操作編碼體系,明確病歷書寫規範和病歷首頁,制定完善滿足基本醫療需求的臨床路徑等行業技術標準,為實施按病種付費打下良好基礎。(三)開展按相關群體疾病診斷付費試點。探索建立以疾病診斷為基礎的團體付費制度。根據疾病的嚴重程度、治療方法的復雜程度和資源消耗的實際水平,對疾病進行分組,堅持分組、分組邏輯和基本費率的開放性,結合實際情況確定、調整和完善組間相對價格關系。可以基於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技術對醫療機構的成本和療效進行測算和評價,加強同壹疾病組不同醫療機構之間的橫向比較,利用評價結果完善醫保支付機制,促進醫療機構提高績效和控制成本。加快提高醫療保險精細化管理水平,逐步將疾病診斷相關人群用於實際支付,擴大適用範圍。包括醫保基金和個人支付在內的所有醫療費用均包含在與疾病診斷相關的團費和支付標準中。(4)改進按人頭付費、按床日付費等付費方式。支持分級診療模式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建設,依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門診統籌和按人頭付費,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各統籌地區要明確以人均支付為主的基本醫療服務包範圍,保障醫保目錄內藥品、基本醫療服務費用和壹般診療費的支付。逐步從糖尿病、高血壓、慢性腎功能衰竭等有明確治療方案標準和評價指標的慢性病入手,開展特殊慢性病按人頭付費,鼓勵醫療機構做好健康管理工作。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將簽約居民門診基金按人頭支付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或家庭醫生團隊。如果患者轉診到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或家庭醫生團隊會支付壹定的轉診費用。對精神疾病、臨終關懷、醫療康復等需要長期住院且日均費用相對穩定的疾病,可以按床日付費,同時加強對平均住院日、日均費用和治療效果的考核。(5)加強醫保對醫療行為的監管。完善醫保服務協議管理,將監管重點從醫療費用控制轉向醫療費用和醫療質量雙重控制。根據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功能定位和服務特點,分類完善科學合理的評價體系,評價結果與醫保基金支付掛鉤。中醫醫療機構的考核指標應包括中醫服務比例。有條件的地方醫保經辦機構可按約定向醫療機構預付壹部分醫保基金,以緩解其資金運行壓力。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全面推進醫療保險智能監控,實現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從部分審核向全面審核轉變,從事後糾正向事前提示和事中監管轉變,從簡單控制向監督、管理、服務相結合轉變。不斷完善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確保信息安全。積極探索將醫保監管延伸到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的有效途徑,探索將監管和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促進醫療機構加強對醫務人員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