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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資源的開發對人類的未來有什麽意義?

海洋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寶貴財富。當前,隨著土地資源短缺、人口膨脹、環境惡化等問題的日益嚴重,沿海國家紛紛將目光投向海洋,加快了對海洋的研究、開發和利用。壹場以海洋開發為標誌的“藍色革命”正在全球興起。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發展,滿足了人類從海洋中受益的願望。然而,在海洋資源開發迅速升溫的同時,海洋資源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壓力。現實令人擔憂,發人深省:海洋開發應該走什麽樣的道路?如何避免人類在開發海洋資源的過程中犯下開發陸地資源的錯誤?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提出為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提供了方法論指導,促使人們從可持續發展的高度認識和開發海洋。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對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具有特殊的意義。首先,海洋資源的巨大潛力為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物質基礎。眾所周知,自然資源狀況是壹個社會、壹個民族走上可持續發展道路的物質前提和基本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說,可持續發展的社會經濟運行本質上是以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基礎的。海洋資源作為自然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與其他資源壹起在整個資源系統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顯示出越來越重要的經濟和社會價值。因為隨著很多陸地資源的減少,人類對海洋資源的依賴會與日俱增。海洋中有豐富的資源,如生物資源、油氣資源、固體礦產資源、海水資源、海洋能源資源、海洋旅遊資源等。這些資源將為人類解決資源短缺提供巨大的物質支持。在各種海洋資源開發中形成的不同海洋產業已成為沿海經濟的重要內容之壹,有的甚至作為支柱產業推動區域經濟的發展。但是,應該看到,盡管人們對海洋開發投入了極大的熱情,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程度並不是很高。除傳統海洋生物資源外,其他資源的開發利用基本處於起步階段或低水平。因此,海洋開發有很大的發展前景。可以說,海洋是我們未來的依賴區域。通過有計劃、有方向的海洋開發活動,可以逐步解決沿海地區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主要制約因素,如空間短缺、水資源短缺、糧食數量和質量等。緩解沿海地區人口、資源和環境的矛盾,促進沿海地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其次,海洋資源的多層次性和復雜性要求在開發過程中進行系統規劃和綜合利用。海洋資源的特點是高度的空間重組。許多資源存在於同壹海域,包括生物資源和非生物資源,它們存在於或生活在海水中,儲存在海底或海底下,有些是通過水的運動發生的。在很多海域,海底是油氣田,水體是漁場,水面是船只的航道。海洋資源的多層次、多功能特性決定了海洋的每壹部分都具有多重價值和功能,這往往導致多個產業的立體發展和同壹海域某種資源的競相開發。這種情況要求任何海域的資源開發利用都必須建立在對該區域基本功能和價值的客觀認識和分析的基礎上,即對該區域所有可利用的資源(包括物質、空間和環境)進行科學評估。在充分發揮海域自然優勢的基礎上,盡可能考慮社會需求和可能因素,樹立統籌兼顧、綜合平衡的理念,努力發揮海域的客觀價值。同時,海洋資源的空間特性也使得海洋開發必須進行系統協調。由於海洋資源的開發受海洋自然環境條件的制約,如海底油氣資源的開發,其原理和方法與陸上石油工作並無本質區別。然而,壹層海水使得海洋石油的勘探開發比陸地復雜得多:海浪、海水運動、冬季中高緯度海冰活動、海底地質地貌趨勢、作業場地等都給勘探開發帶來壹系列困難和問題。因此,在海洋資源開發過程中,只有綜合安排好有關各方的工作,才能保證開發的正常進行、效率的提高和生命財產的安全。第三,海洋資源的流動性使其更有可能在發展進程中產生聯合影響。海洋資源最突出的特點就是流動性,就是海水在流動,海洋中的很多資源也在流動。這就決定了海洋資源的開發與陸地資源的開發有壹個明顯的區別,即在某個陸地區域的資源開發壹般不會對不相關的陸地資源產生直接影響。然而,海洋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卻不盡人意。連續統壹的海洋可以通過流動的海水將不同區域的開發利用活動聯系起來,即某壹區域的海洋資源開發利用不僅會影響這壹區域的自然生態環境和經濟效益,也必然會影響相鄰海域甚至更大範圍的生態環境和經濟效益。當然,這種影響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負面的。壹旦某壹種海洋資源的生存狀況因人類的不合理開發而遭到破壞,就會對其他海洋資源的生存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並可能危及沿海資源、環境和經濟的發展。海洋資源之間的這種聯系使得海洋資源的開發隱含著巨大的風險。稍有不慎,就可能影響全局和長遠,破壞整體生態環境。因此,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尤為重要。第四,海洋資源開發利用中存在的問題促使人們走向可持續發展的道路。面對海洋蘊藏的豐富資源,在人們意識到海洋資源對區域經濟的巨大拉動和支撐作用後,各個國家、地區和不同群體在利益的驅動下,紛紛加入海洋開發的行列。由於海洋綜合管理機制尚未建立,海洋開發技術落後,壹些部門急功近利,導致海洋資源破壞嚴重。表現在:海洋資源開發利用不合理,開發利用水平低且不足,造成資源環境的破壞和嚴重浪費;近海漁業資源的過度捕撈對海洋生物資源和海洋生態系統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壞;汙染物入海總量逐年增加,導致部分海域環境汙染加劇,其他影響可持續開發利用的環境和資源問題日益突出。因此,在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中,壹定要吸取人類在陸地開發中的經驗教訓,盡量做到防患於未然,不要重蹈覆轍。2.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基本內容。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核心內容是,社會經濟發展既要考慮當代人的需求,也要考慮後代人的發展需求,即保證人類社會具有長遠的、可持續的發展能力。實現發展中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統壹。海洋資源在整個自然資源系統和社會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這決定了在其開發利用過程中必須實現可持續性。所謂海洋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就是在海洋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不斷提高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水平和能力,努力形成科學合理的海洋資源開發體系;通過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改善海洋生態環境,維護海洋資源系統的良性循環,實現海洋資源、海洋經濟、海洋環境的協調發展,努力把良好的海洋資源環境交給下壹代。具體來說,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包括以下三個特征:(1)可持續性。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含義是保證人類社會的長期可持續發展能力。從這個角度看,海洋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要堅持的基本點是:壹是要滿足當代人的需求,盡可能最充分、最合理地利用海洋資源,為人類社會的發展提供更多的物質和精神支持;二是在滿足當代人需求的同時,不能犧牲或損害後代人的利益,確保海洋資源具有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因為資源在壹定時期內總是有限的,當代人只能用壹定數量的資源來保證海洋資源的最低安全存量,使可再生資源得到及時恢復,或者使不可再生資源盡可能可持續。如果當代人的發展是以犧牲後代人的利益為代價的話,這種舍本逐末、顧此失彼的做法必將讓人類為此付出沈重的代價。(2)協調性。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涉及多個行業,協調發展是客觀要求。比如石油、交通、水產、旅遊、鹽業等行業,要協調發展,各得其所。海陸要協調配合,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海洋開發與海洋資源和環境的承載能力相協調,以保持海洋的可持續利用。與此同時,我們也應關註毗鄰地區所有發展的內容及其相互之間可能產生的影響,並努力將每類發展活動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例如,沿海地區開發擁有豐富的礦產、生物、土地、電力、港口、旅遊和環境資源,可用於發展海水養殖、填海造地、運輸和航運、采礦和發電等工農業生產以及旅遊業。因此,在實施沿海開發時,決不能只從本單位的利益出發安排利用項目,而必須進行綜合論證來決定選擇。對於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需要充分考慮各種資源和部門之間的關系,在保證整體利益的前提下,實現各種資源的協調發展和各部門的有機配合。因此,它需要國家的高度統籌協調、統壹規劃和綜合管理。海洋資源開發程度越高,越應加強協調職能,最終形成綜合管理體系。(3)公平性。公平是壹個涉及哲學、經濟、倫理等領域的範疇,有很多含義。在可持續的意義上,公平包括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代內公平是指資源在各代人之間的合理分配,包括個人、集體、地區和國家之間的公平;代際公平是指兩代人之間的資源分配,要求當代人的發展不能以犧牲後代人的利益為代價。海洋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就是要盡可能保證海洋資源在同代人之間、當代人與後代人之間的合理配置。應該說,確保代際公平是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最大難點。因為當代人在決定使用海洋資源時並不知道後代人的實際消費需求,當代人實際上是把自己的消費需求預測強加給後代人,根據當代人的觀點來推斷後代人的需求情況。雖然目前這壹代人對未來幾代人的需求可能有壹些正確的判斷,但是相鄰兩代人的需求肯定是不壹樣的,要對未來幾代人的需求做出準確的評價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海洋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實際上是壹個不斷調整、逐步合理化的過程。為體現海洋資源開發的可持續性,在實現海洋資源合理有效開發的同時提高海洋生態系統質量,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應實現以下目標:在確保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基礎上,加強開發的深度和廣度,提高開發的科技含量,努力實現海洋經濟附加值最大化,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持對海洋生物資源的合理捕獲,最大限度地減少與海洋生物自我生產能力的沖突,保持生態系統的強大恢復能力,保持對海洋不可再生資源的有計劃開采。保護海洋資源,充分發揮其功能,在規劃開發過程中為旅遊娛樂留有余地。在發展中要做好長遠規劃,科學規劃微觀領域的功能,分析每個功能的優缺點和機會成本,確定其最優功能,並兼顧其他功能的發展。對於暫時或短時間內無法開發的功能,要保證開發空間,杜絕無意破壞。海陸壹體化開發,海洋資源和陸地資源的開發利用是相互促進的。根據陸海壹體化戰略,統籌沿海陸域和海域的國土開發規劃,堅持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原則,逐步形成不同類型的沿海陸域開發區。...發展和保護是和諧的。發展和保護是相輔相成的。只有控制發展欲望,采取“欲取必先予”的策略,才能保證資源系統的良性循環和可持續開發利用。因此,必須控制海洋汙染。其目標包括研究、開發和推廣清潔技術,大力推廣綠色產品的生產,限制某些汙水和汙物,限制汙染物排放總量,實行排汙許可證制度,使海洋環境長期發揮其各種功能。保護人類對海洋資源的平等權益。海洋是全人類的,不能為了同壹財產的開發而無償使用。有必要通過資產管理對海洋資源的捕撈成果征收適當的資源稅,並通過轉移支付實現全社會平等享有權利。建立綜合海洋管理體制,制定指導性的統壹海洋開發政策,逐步完善海洋開發與管理的協調性,建立沿海各級政府目標責任制,實現海洋資源的法制化和資產化管理。總之,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旨在建立良性循環的海洋生態系統,形成科學合理的海洋開發體系,促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3.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保障措施海洋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是壹項系統工程,需要各種力量的幫助和相關前提條件的相互作用。從海洋資源開發的內外部保障和支撐體系來看,當前,要實現我國海洋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保障:壹是加強海洋科技研究,利用科技進步促進海洋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海洋內涵豐富的資源可以為人類發展提供巨大的物質支持,幫助人類解決陸地資源短缺帶來的各種困難。作為不同於陸地的特殊自然體,其自身環境的復雜性和災害的多樣性使得開發難度加大,使得海洋資源供給相對不足,大量海洋資源無法得到充分利用。解決這壹矛盾,關鍵是依靠海洋高科技。沒有壹定的設備和技術條件,海洋資源的開發將是不可能的。由於海洋開發是壹個技術高度密集的行業,現代海洋工作廣泛采用了現代科學技術的重要成果,對最新技術的利用比其他行業更多、更廣、更高。因此,海洋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和利用主要依靠科學技術,特別是海洋高技術的支持。海洋科學技術主要包括海洋勘探高技術、海洋石油、天然氣和礦產資源的勘探和開發、海洋生物技術、海洋清潔生產技術等。其應用重點將致力於海洋資源開發與產業化、海洋資源可持續發展與保護、海洋資源開發服務保障技術等領域的研究。具體體現為:?加強與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權相關的管理科學和應用基礎科學研究,如資源再生過程、海水養殖容量、海洋資源承載能力、海岸帶陸海相互作用、綜合管理的理論方法和機制等研究,運用先進科技手段對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水平進行科學評價和預測,為保障海洋開發利用的行動和政策提供科學依據。依靠先進科學,提高海洋資源勘探的精度,發掘新的可開發的海洋生物、礦產、能源、水和空間資源,以增強海洋資源轉化為現實存量的可能性,提高海洋資源的供給能力,為世世代代利用海洋、不斷從海洋中獲取利益提供資源儲備。提高海洋開發技術水平。以海水利用技術、海洋生物技術、深海礦產資源開發技術和海洋空間開發利用技術的研發為基礎,逐步形成海洋開發技術的研究、試驗、推廣應用和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機制,促進海洋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和產業集群的快速成長,提高海洋資源的利用效率和附加值,節約資源,促進海洋產業的可持續發展。運用先進技術和設備,發展有利於海洋活動安全、有效、清潔生產的海洋服務,實現海洋觀測、監測、預報和信息傳輸的現代化,為海洋開發、減災防災、保護海洋環境提供有效服務。第二,完善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政策支持體系。實現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需要有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作為制度前提。但是,由於環境和資源帶來的外部性問題以及海洋資源開發的特殊性,政府在海洋資源開發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政府壹方面通過相關政策支持海洋資源的開發,另壹方面協調開發中的各種矛盾。當然,政府的作用不是計劃經濟下的強制性安排,而是為依法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目的是促進海洋資源的順利合理開發。為了保證海洋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和利用,政府采取的政策主要包括:產業政策。通過制定相關產業政策,嚴格限制浪費資源、汙染嚴重和破壞生態平衡的產業。在支持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產業發展的同時,加快破壞資源產業的退出和轉型。投資政策。制定合理的投資政策,優化投資結構,對生態環境投資給予支持,確保生態環境投資與生產建設投資按比例協調發展。通過籌集海洋產業風險基金支持海洋高新技術的發展。技術政策。更新傳統技術,開發新壹代技術,支持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大力開發和推廣節約資源、減少廢物排放的海洋清潔生產技術和工藝。財政和稅收政策。對於超過國家標準的汙染物,要按規定征收排汙費,並進壹步研究征收環境稅,以督促開發商采用清潔生產技術。...資本和信貸政策。建立國家海洋環境和資源保護基金,為防治海洋環境汙染和保護海洋資源的項目提供資金,此類項目還應獲得國家政策性銀行的信貸支持;鼓勵國家、地方和企業擴大利用外資,解決海洋資源和環境保護問題。資產管理。實行海洋資源有償開發利用制度,將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權推向市場,將收益用於資源補償,使海洋資源在開發利用中得到保護。第三,海洋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的法律保障。海洋立法是沿海國家管理海洋活動的基本措施,包括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環境保護。它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管理和保護海洋資源和環境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根據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需要,中國先後制定了壹些與海洋有關的專門(或單行)法規。但總體上看,目前我國海洋法律體系還不完善,尚未形成較為完整的海洋法律體系。有些法律法規是陸地法律法規向海洋的延伸,缺乏對海洋特點的考慮;有些貿易法還著眼於自己部門的發展,缺乏對其他行業,尤其是海洋整體利益的考慮。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以海洋基本法和綜合管理法為主體,行業法和地方法為補充的海洋法規體系。從保障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的角度出發,當前要做好以下工作:抓緊組織海洋汙染防治和海洋資源保護綜合性法律法規的修訂和起草工作,為其他專項法律法規提供依據,並在此基礎上制定海洋環境和資源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盡快制定針對海洋開發新問題的法律法規。比如,長期以來,我國壹直執行“濃度標準”,即企業排海的汙水必須低於國家規定的濃度。但世界上很多國家已經不再采用這壹標準,轉而采用“總量控制”。壹些企業利用“濃度標準”的漏洞,用海水大量稀釋汙水,低於國家標準後再排放入海。這樣做,整個海洋接受的汙染物總量沒有改變。因此,應執行“濃度標準”與“總量控制”相結合的汙染物排放標準,並在相關法律法規中予以體現。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時,應體現對環境和資源的保護。為此,第壹,要在相關的綜合性經濟法規中體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思想;第二,在相關產業法中設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獨立章節;第三,需要在刑法中明確危害環境和資源的刑事責任。加強沿海和海上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海洋執法監督機制,提高人民群眾海洋法制意識和遵紀守法意識,有效保障海洋資源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