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備件、外購半成品、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的原價,運輸、裝卸、分揀等費用,外購動力費用;
(二)采運企業按產量提取的維護費和更新改造費;
(三)固定資產折舊費、租賃費、修理費,無形資產攤銷;
(四)不構成固定資產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新產品試制發生的費用,購買樣品樣機和通用測試儀器的費用;
(五)簡易谷倉費;
(六)企業生產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其他工資;
(七)按《鄉鎮企業財務制度》規定按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提取的福利基金、獎勵基金、教育經費和在冊人員的文化費用;
(八)產品修理、更換和退貨費用,廢品的修理費用或報廢損失,停工期間支付的工資,職工福利費,設備維修費和管理費;
(九)報主管部門批準並經財稅部門同意核銷的壞賬損失和降價損失;
(十)財產和運輸保險、合同、合同公證費和簽證費、生產技術、企業管理咨詢費、專業技術使用費、排汙費、法律咨詢費等。;
(十壹)銀行(信用社)生產成本貸款的利息,按國家社會貸款利息的有關規定執行;
(12)銷售產品發生的包裝費、運輸費、廣告費和銷售機構管理費;
(十三)辦公費、差旅費、會議費、勞動保護用品費、冬季取暖費、消防費、檢驗費、倉儲費、商標註冊費、展覽費等。;
(十四)主管部門批準的材料和成品缺貨;
(十五)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定列入成本的其他費用。第二條農業企業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成本:
(壹)種子、苗木、幼畜、飼料、餌料、肥料、農藥、獸藥、燃料、修理備件、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運輸、裝卸、分揀等費用的原價,以及外購動力的費用;
(二)支付的農業機械作業費、畜力作業費、運輸費、灌溉費;
(三)本規定第壹條第(三)項至第(十五)項所列的役畜生產攤銷費、經濟林木折舊費及相關費用。第三條商業企業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商品流通費:
(壹)運雜費、廣告費、貨物保管、維修、檢驗、分揀、中轉費用、貨物包裝、改裝或組裝費用、經主管部門批準的限額內超限額損耗貨物造成的損失;
(二)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維護修理費、租賃費和家具用具攤銷費;
(三)委托代購、代銷、代儲、代運手續費;
(四)本規定第壹條第(四)項至第(七)項、第(九)項至第(十三)項、第(十五)項所列相關費用。第四條運輸企業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成本:
(1)各種原材料、油料、材料、輪胎、輪胎、墊料、備件、燃料、裝卸工、低值易耗品、運輸、裝卸、分揀等費用的原價,以及外購動力的費用;
(2)裝卸費、港口費、代理費、公路(河道)養護費和作業費;
(三)本規定第壹條第(三)項至第(十壹)項、第(十三)項至第(十五)項所列的相關費用。第五條建築安裝企業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成本:
(壹)建築、安裝和生產過程中消耗的各種主要材料、結構件、機械零件、其他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原價,運輸、裝卸、分揀、保管等費用,以及外購動力費用;
(二)本規定第壹條第(三)項至第(十三)項、第(十五)項所列相關費用。第六條下列費用不計入成本:
(壹)應在固定資產投資中列支的費用;
(二)應在銷售收入中列支的費用;
(3)應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費用;
(四)待分配利潤中的支出;
(五)應在專項資金中列支的費用;
(六)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其他費用。第七條其他企業的成本費用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