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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處置不良資產的模式有哪些?

壹、前言

信托行業是中國金融的四大支柱之壹,也是銀行不良資產的主要來源,也在在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置產業鏈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由於近兩年信托公司的產品頻頻爆雷,信托公司產生的不良資產激增;為了化解金融風險,維護 社會 穩定,2021年4月銀保監會下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推進信托公司與專業機構合作處置風險資產的通知》,就信托公司與信保基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地方AMC等專業機構合作處置信托公司固有不良資產和信托風險資產進行規定與推進。考慮到不良資產行業已經市場化,形成了完善的產業鏈,信托公司完全可以充分利用其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所有權與收益權的分離、破產隔離等特點,積極投身不良資產行業;壹來可以處置自身產生的不良資產,二來可以通過不良資產的投資獲利。

要全面認識信托處置不良資產的模式,首先要了解信托產品的種類,其次要認識清楚信托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的定位,最後再分析信托處置不良資產的模式。

二、正文

(壹)信托產品簡介

信托產品具有所有權與利益權相分離、獨立性、有限責任和連續性四大突出特點,這也是信托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的重大優勢。目前,信托產品正在有關監管部門的促進下進行轉型,下面將介紹市面上較為常見的幾種信托產品,以供大家對信托產品有壹個大致的了解。

2016年銀監會主席助理楊家才在中國信托業年會上首次提出信托的八大產品,包括:債權信托、股權信托、標品信托、同業信托、財產信托、資產證券化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及事務信托等。楊家才表示:“這八大業務分類是從資金運用方式來分,兼顧資金來源。業務分類從運用方式來劃分,並關註受托資產走向,最終形成明確的制度安排,統壹資產負債表、會計報表。”

這八大業務均屬於資金信托,即是指信托公司接受投資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資金設立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或者處分,按照實際投資收益情況支付信托利益,到期分配剩余信托財產的資產管理產品。資金信托應當為自益型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為同壹人。

與資金信托相對的是財產權信托,與資金信托直接把資金交予信托公司不同,財產權信托就是以特定財產或財產權(主要是指非資金形態的財產)作為信托財產去設立信托關系;受托人則將財產形成的收入或者權益作為信托回報來源。

(二)信托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的位置

信托在不良資產處置行業中的最大優勢,就是可以綜合運用財產權信托和資金信托,提供“服務+金融”模式。

信托公司在不良資產處置流程中的不同環節,信托介入的方式、發揮的作用也各不相同。比如說,信托公司可以在價值發現階段從銀行、資管公司處收購、受讓不良資產,也可以在價值實現階段為客戶提供各種服務。

同時,信托機構鑒於信托制度的所有權與利益權相分離、獨立性、有限責任等特點,其對於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方法相當靈活,而且通過信托受益權可以實現物權、債權、股權之間的相互轉化,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發揮著越來越舉足輕重的作用。相比其他的金融機構,信托公司能夠整合運用幾乎所有的金融工具,其處置更為多元融合。考慮到《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推進信托公司與專業機構合作處置風險資產的通知》的下發,信托與其他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的互動將不斷增強。綜合分析,信托機構在不良資產處置中,要重點培育交易架構安排能力、資金融通能力、投資能力、資產處置能力等四方面核心能力;力求更深入的參與到不良資產投資的價值發現環節及資產處置環節中。

目前,信托公司參與不良資產投資仍處於起步階段,其實力和經驗均有所欠缺,無法與現有信托產品投資者偏好匹配,短期內仍需依賴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外部服務商的專業技術和通道。多數信托公司的業務定位還以外部合作參與為主,獨立發展能力和作為戰略性業務進行培育,還需從長計議。

(三)信托處置不良資產的模式

從信托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的深度、標準化程度不同,可大致分為以下四類基本模式,下面將進行壹壹介紹。

1、不同不良資產直接轉讓模式

不同不良資產直接轉讓模式,是指商業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委托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發起設立信托計劃,由商業銀行的理財資金等認購,利用募集資金收購不良資產包,幫助商業銀行實現不良資產出表。通過信托代持,實現資產出售後的會計出表,改善銀行不良資產率等指標,同時通過“以時間換空間”,未來將不良資產變成優質資產或減少直接處置損失,獲取更多利益。

2、不同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模式

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特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貸資產收益權的轉讓業務。2016年原銀監會發布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首次對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做出了規定,規定了其相關的報備辦法、報告產品和登記交易等問題,規定了其監管機構為銀登中心,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向銀登中心逐筆報送產品相關信息。根據銀監會2016年4月下發的《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以及銀登中心相關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系列業務規則,信托公司可以通過設立資金信托計劃方式,募集資金投資於銀行所持不良資產包的收益權,銀登中心提供集中登記、備案審核、提供流轉服務、信息披露、市場監測等綜合全面性服務,以期通過規範化的資產流轉和統壹登記管理,防止掩蓋風險和監管套利,部分解決銀行會計出表、調整優化不良貸款余額、比例、撥備覆蓋率等指標的需求。

3、不良資產證券化模式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第二條中規定: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不良資產證券化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重要類型之壹,但不良資產作為基礎資產存在資產定價難度高、信息透明度低等問題。在2005-2008年期間,我國開始試點不良資產證券化,並以資產管理公司為主相繼落地了四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試點。2008年後受美國次貸危機影響試點工作暫停;直到2016年以來,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重啟,發行金額逐年上漲。

與上壹輪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相比,新推出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類型更加豐富,由原先的企業貸款、對公貸款擴展到涉及小微類、房貸類、個人抵押類等零售業務貸款資產。針對不良資產證券化中信息不透明、投資者認可度低問題,2016年頒發的《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專門對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環節、存續期間、重大事件等信息披露進行了更加嚴格的要求。

如果說不良資產的證券化產品類似於銀行間證券市場發行的公募基金,不良資產的收益權轉讓則更像與之對應的私募產品,其轉讓既可以引入結構化發行的分層設計,也可以通過平層方式實現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轉讓。由於兩者性質的不同,監管機構對於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的監管有所不同。

4、不良資產處置基金模式

在當前不良資產壹級市場、二級市場供需兩旺的市場環境下,不良資產主動型的投資管理機會增多,信托公司可與專業的資產管理公司合作, 探索 設立不良資產處置基金,收購壹些市場化不良資產,通過以訴訟保全、債務重組、債權轉讓等方式處置不良資產,或者通過債轉股、資產重組、引入戰略投資者、投貸聯動等方式對不良資產進行價值整合,在市場化債轉股等進行問題企業重整、化解不良資產中獲得收益。

在實務中,可以根據不同資產包的特點、合作機構需求等具體問題,靈活選擇、組合不同的業務模式。

三、總結

應當註意,雖然信托在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信托業務和不良資產投資仍存在不同。信托投融資首先關註的是交易對手的主體信用狀況,或者說信用等級,信托業務壹般要求交易對手的主體信用要強,同時還提供強增信與強抵押;而不良資產投資首先關註的是底層資產價值,然後分析風險,深挖價值,再通過各種處置手段實現增值,最終退出。除此之外,還有種種投資理念的不同。

在我國間接融資為主的金融結構中,銀行體系的安全性事關整個經濟 社會 的穩定。雖然信托已經以多種方式靈活參與到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市場中,但無論是參與程度還受到外部法律、政策環境的較大制約,相關的法律法規仍然需要進壹步完善。

相關法律法規: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推進信托公司與專業機構合作處置風險資產的通知》

壹、 探索 多種模式處置信托業風險資產,包括:向專業機構直接轉讓資產;向特殊目的載體轉讓資產;委托專業機構處置資產;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反委托收購;其他合作模式。其中,委托專業機構處置資產方面,信托公司委托專業機構提供風險資產管理和處置相關服務,如債權日常管理、債務退償、債務重組等,充分利用專業機構優勢,在資產出險早期開展風險處置,以提高處置效率,實現風險處置關口前移。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反委托收購方面,文件指出,信托保障基金公司收購信托業風險資產,並委托信托公司代為管理和處置,以緩解信托公司流動性壓力,助力其風險資產化解。二、構建信托業風險資產處置市場化機制,包括加強資產估值管理,引入市場化競爭機制,明確損失分擔機制,增強損失抵補能力。三、規範信托業風險資產轉讓業務,包括明確標的資產範圍,切實化解行業風險,堅持依法合規展業,規範各方會計核算,發揮登記平臺作用,加強授信集中度管理。四、嚴格壓實各方責任,包括壓實信托公司主體責任,落實其他主體協同責任,強化各級監管責任。

《信托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第七條 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並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