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負責核實本轄區參保單位的數量和基數,采取書面審核和現場審核的形式;
(二)負責審核本轄區參保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待遇;
(三)負責本級經辦機構經辦流程的制定、實施和內控管理與監督;
(四)負責本地區舉報、移送案件的受理和答復,並通過對外協查函進行調查取證;
(五)負責本地區所屬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障審計指導和管理工作。
社會保險支付的審計內容
1.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2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3 .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4 .國家規定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審計部門的主要職責:
1,負責審核參保單位繳費基數申報等事宜;
2.負責依法擴大參保用人單位覆蓋面,依法督促未繳費的參保單位;
3、負責辦理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領取資格資料的審核認證;
4.負責購買社會公共服務;
5.負責依法開展社會保險審計調查,提出整改意見。對不履行整改責任的單位和人員,將依據法律法規移送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基金監管部門進行行政執法。
6、負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風險防控管理體系建設,組織或配合相關部門對內控管理體系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
7.負責監督、控制和分類各類保險的經辦和待遇支付;
8.負責定期撰寫業務運營和內部控制的內部控制審計分析報告;
9.負責跟蹤和整改審計問題;
10,負責待遇支付的審核和回收;
11,負責本科室的文字資料。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審計辦法
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壹)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信息和資料,如就業情況、工資收入、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繳費數據、有關賬簿和會計憑證等;
(二)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復制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資料,調查和查詢被審計對象參加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三)要求被審計對象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