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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需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壹定。個人購買不同理財產品而取得的收益是否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當根據不同理財產品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按銀監會的相關文件規定,個人購買該類銀行理財產品是個人自主金融投資行為,銀行僅提供投資咨詢顧問服務。確定理財收益所得是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分類所得中的所得類別以及相關規定來征免個人所得稅。

相關法律規定:

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的規定:

1.對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對投資者獲得的國債利息、儲蓄存款利息以及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在國債利息收入、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個人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4.對個人投資者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策的通知》(財稅〔2008〕140號)規定:

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即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在2008年10月9日後(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個人取得信托產品收益,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