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壹部分進入統籌,壹部分計入個人賬戶。計入個人賬戶的繳費,以及按國家公布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所產生的利息,都計入個人賬戶,稱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到退休時,個人賬戶余額除以120個月,或者除以平均余命月數,就是每月養老金個人賬戶部分。再加上統籌部分、調節金等等,構成全部養老金。隨著繳費年限增長,個人賬戶余額不斷增加。到退休時,個人賬戶余額除以120個月,或者除以平均余命月數,就是每月養老金個人賬戶部分。再加上統籌部分、調節金等等,構成全部養老金。
統籌賬戶的資金,繳納人意外離世的,是無法取出來的,那麽統籌賬戶的錢是幹什麽用的呢?現實中我們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人賬戶本息和÷120。其中基礎養老金就是由社會統籌基金支出,這是構成養老金的主要部分。統籌賬戶的資金不讓支取出來,這就是為了“統籌”,畢竟有人意外離世,繳納在統籌賬戶中錢尚未使用完,但也有的人長命百歲,統籌賬戶中的資金早已枯竭的,為人保證所有參保的老人都有養老金,所以就需要統籌分配,以確保養老保險制度的執行。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壹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壹。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養老保險是在法定範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所謂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征;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其中法定的年齡界限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