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的來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相當壹部分地級以上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進行了探索,但規模和覆蓋面都不大,操作方式也不規範統壹,遇到了壹些具體困難和問題。
截至1996年末,全國有266萬職工和225萬職工參加了由地方勞動或社會保險部門辦理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基金總結余超過20億元。參加各級工會組織的職工互助保險的職工有265,438+0,840,000人,職工互助保險組織有88,000個。僅滬市兩只基金規模就為654380+0.2億元。其他的因為放權和部門利益保護,很難統計,但估計也有幾十億。商業壽險公司養老保險基金累計36.5億元,大部分是團體業務,也可視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壹種。
目前,我國開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主要有:
1,思想認識。說明不重視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片面認為開展這項工作會增加企業負擔;認為只有減輕基本養老保險的負擔,才能發展補充養老保險。
2.企業的承受能力。目前,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平均費率負擔為23%(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全國下發的26號文件規定,企業繳費比例不得超過20%),住房公積金、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總體費率負擔在40%-50%之間,比較重。因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負擔不可能馬上減輕,大規模開展補充養老保險會讓壹些企業感到負擔過重,特別是那些老工業基地、經濟效益差的企業。甚至壹些城市和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情況也很嚴峻。比如沈陽市拖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企業數量占全部企業的16.4%,吉林壹汽公司拖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3億多。所以,目前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確實有難度,只能從各企業實際出發,循序漸進。
3.管理系統。目前,在開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試點的省市,辦理補充養老保險的機構有的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的是工會,有的是商業保險公司,有的是同時辦理,缺乏強有力的組織、協調和推動。
4、國家統壹指導和優惠政策。目前,國家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還沒有出臺統壹規範的意見和文件,各地的實踐探索多種多樣,非常不規範,影響了這項工作的開展。優惠政策方面,部分省市為鼓勵企業開展補充養老保險,根據勞動部2月1995號文件《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精神,規定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在工資總額5%以內的部分,可以進入企業成本,在稅前列支。但就全國而言,國務院相關部門仍存在意見分歧,因此此類優惠政策尚未出臺。
二、開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
1,國家政策引導、支持和企業自願參與的原則。國家對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給予宏觀指導,並給予壹定的優惠政策,規範企業的補充養老保險行為;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自願參加,自主選擇補充養老保險辦法。
2、效率優先原則。企業職工補充養老金水平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個人勞動貢獻直接掛鉤。企業效益好的補充養老保險規模可以大壹些,企業效益不好的可以小壹些或者不要。對於員工個人來說,要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多勞多得。不同單位或同壹單位的員工之間存在壹定的差異。
3.商業保險與市場化原則。補充養老保險按照商業保險的原則進行,資金可以進入市場經營管理,參與市場競爭。
4.個人所有制原則。無論企業繳費還是個人繳費,個人賬戶的資金積累都屬於個人。
三、當前推進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發展的重點措施
1,出臺全國統壹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文件。這對於規範各地改革試點探索,促進這項工作順利開展,是十分必要的。
2、制定優惠政策,開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在繳費方面,企業在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內繳納(如5%)即可進入成本,稅前列支:個人在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內繳納(如10%)可從個人所得稅稅基中扣除。在基金投資回報方面,實行免稅。養老金領取方面,執行個人所得稅法,不享受免稅。
對企業開展養老保險給予稅收優惠是國際慣例。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近期實施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稅收優惠,確實意味著從國家財政中切掉壹塊,增加了國家的負擔。但從長遠來看,如果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能夠得到充分發展,必然會大大減輕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壓力和負擔,使國家真正承擔起有限的養老保險責任。而且國家允許企業將補充養老保險繳費計入成本和稅前費用,也是建立在企業能夠消化這筆費用的前提下,並不是無條件讓利。因此,國家對企業開展補充養老保險實行稅收優惠是壹個長期的大賬計劃。
3.進壹步研究和探索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管理。要鼓勵各地開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管理的制度創新,利用現有的商業保險公司、基金會等金融組織,遵循市場化、競爭化原則,進行基金運營管理,並逐步放寬基金投資渠道,有控制地投資於非政府債券和股票,確保基金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4.積極開展標準化試點。建議選擇壹些條件適宜的行業和城市,開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規範化試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