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基金清盤:
開放式基金壹般不規定自己的存續期限,但在某些情況發生時,開放式基金可能作出清盤的決定,通過清算和分配基金資產結束其存在。 從海外的情況看,開放式基金需要清盤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根據基金契約或公司章程的規定
如臺灣規定,證券投資信托契約之終止事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證券投資信托契約之約定。持有人大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如英國規定,經特別決議通過,開放式基金可以清盤。香港開放式基金的清盤也需要持有人大會作出決議。主管機關取消開放式基金許可的情形
1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書面申請。英國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授權董事向金融服務局(FSA)申請取消授權,在FSA同意的情況下,開放式基金可以清盤。 2設立不當或變得不當。如荷蘭規定,如果發現原設立申請的材料不正確或不完全或由於情況變更使得同等條件下設立申請將被拒絕,財政部可以取消許可。 3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再具備法定的條件。如韓國規定,在委托會社(基金管理人)被取消業務資格、解散等情況下,而又未被財務部長官命令移交的情況下,可以廢止信托契約。 4基於公益或受益人的利益。如臺灣規定,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以終止證券投資信托契約為宜者,證管會得命令終止之。封閉式基金清盤
關於封閉式基金的“後事”如何處理,前期市場上壹直有較為確切的傳聞,即“到期封轉開”,但後來突然冒出了壹個“到期清盤”的說法,很讓市場迷惑。 從表面上看,對投資者來說,到期封轉開或清盤似乎區別不大,因為二者都是壹個結局,即按照凈值贖回或結賬。但是,如果把眼光放長遠、把眼界放寬,仔細分析後會發現,“清盤”只能夠作為最後的選擇,而轉開卻可以實現多贏。並且如果“清盤”得以推廣,未來的情況就更值得嚴肅對待了。 如果實行“到期清盤”,對於基金公司來說,管理費可以照收,可對於持有人來說,壹切就慘了。因為在基金沒有清盤之前,投資者無法徹底擺脫可能已喪失投資價值的封閉式基金,因此,受傷害的人將只會是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