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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菏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根據《菏澤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菏政發〔2013〕32號)規定,菏澤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標準執行省政府規定的統壹標準,設置為每年繳費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個檔次。

具體內容如下: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其他資助、政府補貼構成。

(壹)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標準執行省政府規定的統壹標準,設置為每年繳費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個檔次。其中100元檔次只適用於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的最低選擇。除100元檔次外,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費,多繳多得。集中繳費時間統壹為每年的第三季度前;繳費方式由各縣區政府自行確定。個人年繳費額不得超過最高繳費檔次。

市政府根據省規定適時調整繳費標準。

(二)集體補助及其他資助。有條件的村(居)集體應當對本村(居)居民參保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居)民委員會民主確定。補助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的資助額之和不得超過最高繳費檔次。

(三)政府補貼。

1.基礎養老金。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中央和省財政按照統壹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我市80%的補助,市級財政按原基礎養老金55元的3%進行補助(省財政直管縣除外)。中央和省財政、市級財政補助後的剩余部分由縣區政府負擔。有條件的縣區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於長期繳費的城鄉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縣區政府負擔。

2.繳費補貼。縣區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繳費即補(補繳除外),市級財政對繳費補貼給予3%的補助(省財政直管縣除外),剩余部分由縣區政府負擔。

對選擇較高繳費檔次的,可以提高補貼標準,提高部分由縣區政府負擔。

3.對城鄉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的補貼。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縣區政府為其代繳最低繳費檔次的養老保險費。

資料來源:菏澤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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