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證券募集資金專戶需要報人民銀行核準嗎
相關法律法規《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法》(2008年1月)《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2008年2月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1、募集資金專戶數量壹個專戶(存放於專戶)專戶數量≤募投項目個數原則:專戶數量≤募投項目個數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獨立設置募集資金專戶經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資金專戶數量原則:專戶數量≤募投項目個數超募資金也應存放於專戶[wing1]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分別設置募集資金專戶。2、募集資金到賬後簽訂三方協議時限兩周內(期滿或變更終止後新協議也要在兩周內簽署)壹個月內(滬深中小創業期滿或變更終止後新協議也要在壹個月內簽署)3、三方協議至少要包括的內容(協議簽訂後及時報交易所備案並公告協議主要內容)(壹)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專戶;(二)專戶賬號、涉及的募集資金項目、存放金額和期限;(三)商業銀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1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出金額的通知觸發時點(口徑統壹為募集資金凈額)上市公司壹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且達到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上市公司壹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該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或該專戶總額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上市公司壹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人;上市公司壹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商業銀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銀行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保薦機構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單方面終止協議,上市公司可在終止協議後註銷該募集資金專戶;4、募集資金的禁止性行為1、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2、上市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托貸款或進行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3、防止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占用或挪用,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人利用募投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5、募集資金年度實際使用與投資計劃當年度預計使用金額差異超過30%的處理無規定1、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2、並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現投資計劃,實際投資進度,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1、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2、並在募集資金年度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披露原、現投資計劃,實際投資進度,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6、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的自籌資金的(1)發行申請文件中未披露,金額不確定應當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1、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2、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3、董事會審議通過1、註冊會計師出具鑒證報告2、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意見3、董事會審議通過4、獨立董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5、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6、置換時間距募集資金到賬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2)發行申請文件已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1、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2、保薦人發表意見後,3、董事會審議通過置換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公告。不用走程序無明確報告規定不用走程序應當在完成置換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7、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應符合如下要求:(壹)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二)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50%;(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四)已歸還已到期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程序:1、董事會審議通過2、獨立董事發表意見3、保薦人發表意見4、監事會發表意見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壹)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深主板沒有相關規定)(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深主板沒有相關規定)(四)僅限於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程序:1、董事會審議通過2、獨立董事明確同意的意見3、保薦機構明確同意的意見。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壹)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50%;(四)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五)已歸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程序:1、董事會審議通過2、獨立董事明確同意的意見3、保薦人明確同意的意見。4、監事會明確同意的意見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壹)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創業板沒有相關規定)(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四)已歸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五)保薦機構、獨立董事、監事會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六)僅限於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在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8、單個募投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1)用於其他募投項目1、董事會審議通過,2、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後3、保薦人發表意見後4、監事會發表意見後低於100萬或低於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5%的,免於程序,年報披露。無規定1、董事會審議通過、2、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低於50萬或低於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1%的,免於程序,年報披露。單個或全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完成後,上市公司將少量節余資金用作其他用途應當履行以下程序:(壹)獨立董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二)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三)董事會審議通過。(2)用於非募投項目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無規定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同上:創業板不區分結余用於募投還是非募投,也不區分結余資金大小9、募集資金結余第十三條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經後方可使用節余募集資金(壹)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後(二)保薦人發表意見(三)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獨立董事、保薦人、監事會發表意見後方可使用。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500萬或低於募集資金凈額5%的,免於程序,在最近壹期定期報告披露。無規定第二十八條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節余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壹)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二)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三)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後方可使用。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300萬或低於募集資金凈額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同上10-1募投項目變更的程序和原則上市公司募投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人對變更募投項目的意見;投資於主營業務。10-2視同募投項目變更的情形:(壹)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四)募投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未在發行文件中披露的)(五)上市公司將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非募投項目(包括補充流動資金)的(壹)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四)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五)實際投資金額與計劃投資金額的差額超過計劃金額的30%;同上證所的規定(壹)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10-3募投項目變更—僅變更地點可以免於履行前款程序,但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及保薦人的意見。深圳此款較為嚴格,視同募投項目變更同上證所的規定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及保薦人的意見。11-1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頻率每半年度每季度11-2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機構董事會內部審計部門11-3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處理1、全面核查募投項目《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2、報告經董事會和監事會審議通過3、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1、至少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檢查壹次,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2、審計委員會認為違規向董事會報告3、董事會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11-4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年度檢查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董事會《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同半年度)1、董事會應當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說明2、會計師事務出具專項審核報告專項審核報告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12-1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頻率每半年度壹次現場調查每個季度壹次現場調查無明確約定12-2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處理無要求保薦機構發現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12-3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年度處理保薦人直接對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並於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時向本所提交。1、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對董事會的專項說明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審核報告進行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2、披露年度報告同時向本所提交。1、保薦人應當在鑒證報告披露後的10個交易日內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核查並出具專項核查報告2、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核查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13、其他機構監督權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監事會或二分之壹以上獨立董事可以聘請註冊會計師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核,出具專項審核報告。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註冊會計師專項審核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經二分之壹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