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作為各地實施生育保險主要依據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女職工生育保險條例》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於行政法規和規章法律效力不高,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過於靈活,導致實施標準不壹致、實施力度不壹致、實施阻力大。因此,提高生育保險的立法層次,增強其法律強制力,制定適用於全國各行各業勞動婦女的生育保險法勢在必行。只有通過法律形式,規範生育保險管理的行為和責任,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社會統籌生育保險模式,確保壹切行為有法可依,增強法律的強制性,才能有效推動和促進生育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發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根據規定,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包括: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是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與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由企業補足。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醫學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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