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
2.特定非金融機構的準備金;
3.關閉專項貸款賬戶(已關閉貸款未結清期間);
4.商業匯票存款;
5.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險保護基金、存款保險基金和信托業保護基金;
6、黨費、團費賬戶和工會經費集中戶;
7.社會保險基金;
8.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9、住房公積金和職工集資建房賬戶資金;
10,人民法院開設的執行賬戶;
11、軍隊和武警部隊開設的“專項預算存款”、“專項其他存款”和公司賬戶;
12,金融機構質押給中國人民銀行的債券、股票和貸款;
13、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同意設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銀行間市場交易機構、銀行間市場集中清算機構、銀行間市場登記托管清算機構、黃金交易機構、結算機構等。按照業務規則,將特定的股票、債券、票據、貴金屬及其他有價證券、資產和資金歸集並存入專門的清算和結算賬戶。
並按照業務規則,要求金融機構在結算或清算結束前,對托管結算參與人、清算參與人、投資人或發行人提供的保證金、清算資金、回購質押債券、差價擔保、履約擔保等擔保進行登記,並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規定不能凍結的賬戶和資金。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中不能凍結、扣劃的相關法律:
1,《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查詢、凍結、扣劃國庫資金有關問題的批復》(韓隱[1999]4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條例》,國庫負責辦理國家預算資金的收支,各級國庫資金的支配權屬於同級政府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無權動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經入庫的國庫資金。
因此,《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銀發[1993]356號)中查詢、凍結、扣劃的存款範圍不包括國庫資金。
2.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行為的通知(法發200021號)。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但不得扣劃。金融機構已經承兌匯票或者對外支付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劃措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除下列情形之壹外,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壹)在信托設立前,債權人已經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並依法行使該權利;
(二)受托人處理信托公司產生的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的;
(三)信托財產本身應繳納的稅款。(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對違反前款規定強制執行信托財產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工會經費集中戶能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復(法復字第19976號)。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經費包括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以及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繳納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補貼。工會經費應按比例逐月撥給地方各級總工會和全國總工會。工會經費壹經撥付,所有權隨之轉移。
在銀行獨立列示的“工會經費集中賬戶”,與企業經營經費無關,專門用於工會經費的集中和分配。不得在該賬戶內支出費用或挪用、轉移資金。因此,人民法院不應將工會經費視為其所在企業的財產,不應在企業負債時凍結、劃撥工會經費和“工會經費集中戶”的經費。
百度百科_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通知_關於規範人民法院、金融機構依法協助執行的通知
百度百科_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信托法
百度百科_關於產業工會和基層工會能否凍結撥款的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