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保金有叫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通常被人們簡稱為殘保金。是指由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方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當地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上壹年度當地職工的年差額數和年平均工資,按分散、按比例計算繳納的殘疾人就業專項資金。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向保障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在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企業要是想免繳殘保金,那麽就需要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安排殘疾人就業,並使其達到壹定的比例。具體來說,其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方面的標準: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要求: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但其具體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而定。當前,北京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為1.7%,上海為1.6%。這即是說,企業只有達到上述比例,才能夠免繳殘保金。
企業免繳殘保金的雇傭要求:
企業免繳殘保金的雇傭要求為: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壹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其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另外,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可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也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