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金是指企業墊付在勞動手段上的資金,固定資產為實物方式,比如廠房、機器等,通常情況下這種使用的年限是比較長的,需要保持原來的形態不變,直至其報廢為止。
流動資金也就是企業在壹個周期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合計,其中包括現金、存貨、有價證券等項目。
資金占用費是指非金融機構之間(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貸資金以及商務活動中預收預付款項而收支的利息額。
資金占用費的多少取決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水平,再由雙方協商確定資金占用費的計算所需要的利率。可以說資金占用費可以算得上是企業之間變相的貸款。
1980年起,實行國營企業對國家固定和流動資金有償占用制度,以改變過去統收統支吃“大鍋飯”的資金管理體制,固定資金占用費,壹般為月率8‰。每百元固定基金的年度利潤額在40元以下的,每月交6‰;在30元以下的,每月交3‰;在10元以下的,每月交2‰;在5元以下的,暫免交納。流動資金占用費,壹般為月率4.8‰。1982年4月,改為3‰。
交納固定資金占用費的辦法,只在擴大企業自主權(即實行企業利潤留成辦法)的單位試行。交納流動資金占用費的辦法,則在所有的國營企業試行。企業交納的資金占用費,不列入成本,體現企業占用國家資金應承擔的基本經濟責任。
1981年,縣屬國營工交企業試行小型企業利改稅後,曾規定上交國家資金占用費(包括固定資金占用費和流動資金占用費),費率為企業國家資金的2‰,由企業在稅後留利中支付,歸縣財政所有,用於縣屬國營工交企業擴大再生產的投資。對於資金利潤率在5%左右的企業,資金占用費酌情給予減免。縣屬工交企業的資金利潤率多數較低。交納的資金占用費數額不大。1983年財政部頒發《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規定。凡實行利改稅的企業,不再交納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占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