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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後出站招生

壹、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招聘方式

1.根據國家發展戰略,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按年度下達國家資助計劃(資助標準為每人兩年6萬元)和國家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重點資助計劃(資助標準為每人兩年654.38+0.6萬元)。這種招聘模式是國家資助招聘和重點資助招聘。

2.各設站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研究需要和經費來源(國家撥款、各類基金資助、社會贊助、科研項目資助和單位自籌),在批準的範圍內設置博士後崗位,確定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具體條件,並向社會公布。這種招聘模式是自籌資金招聘。

3.符合設置流動站、工作站條件的非駐站單位(以下簡稱非駐站單位),可以依托國家重大科研項目,招聘留學博士(指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或在國外獲得長期居留許可的博士)回國從事博士後研究或招聘博士後研究人員。這種招聘模式是非站式的留學招聘。

二、申請和審批

1.申請人必須獲得博士學位,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在35歲以下。

2、委托代培、定向培養的博士和在職人員、現役軍人,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必須征得有關單位的同意。在職人員不得申請兼職博士後研究。

3.設站單位培養的博士壹般不得在本單位同壹壹級學科流動站申請博士後研究。

4.申請人首先向有興趣的建站單位提出申請。並根據各站單位具體招聘要求提供審核材料。

5、如果報考站單位是工作站單位,應區分其是否具有自主招聘資格。不具備獨立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資格的,申請人還應當同時向流動站單位提出聯合招收的請求。

6.申請人初審合格後,報國家管波辦公室或相關省(市)博士後工作部門審批註冊。

三、進站手續所需材料

1.申請博士後研究人員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博士後申請表;

專家的推薦信;

身份證復印件;

博士學位證書復印件或博士論文答辯委員會決議;

設站單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註:具體需要填寫的材料以“全國博士後互動網上辦公系統”為準。

2.相關申請人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在讀博士研究生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廳(組)和我國駐外使領館推薦意見”或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及註銷戶口證明(出國前已註銷戶口者提供);取得國外長期居留許可的博士,需提交證明復印件;

委托代培、定向培養的博士和在職人員、現役軍人,應當提供委托培養單位、定向培養單位、原工作單位人事部門或者軍隊師級以上幹部部門同意其為博士後的證明。對出站後能自主擇業的,還須有以上部門出具的能自主擇業的書面證明材料;

辭職人員應提供原單位人事部門同意辭職的證明或原單位同級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出具的《辭職證明》(國務院部委、北京直屬事業單位,可由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出具);

退伍(復員)士兵提供軍官復員證(復員證),或原部隊師級以上幹部同意復員(復員)的證明,或解放軍總政治部幹部批準復員(復員)的函;

以在職考生身份報考博士後崗位的,需提供脫產證明;

四、管理機構批準並出具的材料。

1,經國家管波辦公室或相關省(市)博士後工作部門批準同意為博士後;

2.博士後研究人員戶口遷移介紹信(不適用於出站後不能自主擇業的申請人);

3、博士後研究人員配偶流動證明;

4.孩子上學開托兒所的介紹信。

五、有幾點需要特別說明。

1,進站時未取得博士學位證書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必須在進站半年後將博士學位證書交站前單位核驗。如果此時還沒有取得博士學位證書,單位會給其退款。

2.作為海外培養單位的留學人員,不屬於留學生,在留學期間轉學位。未經派出單位同意,在國內申請博士後研究的,不按留學生對待。

3.留學人員回國後,經教育部留學人員服務中心或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留學生處重新安排,不能以留學生身份申請博士後研究。

最新情況:2015是我國博士後制度實施30周年。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改革完善博士後制度的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處長余家棟在2065年2月9日438+05在線解讀該意見時透露,今後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年齡將由“40周歲以下”改為“35周歲以下”,設站單位不得招收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從事博士後研究。在職博士後研究人員以高校科研院所的教學科研人員為主,比例嚴格控制;將設站單位培養的博士畢業生適當放入本單位壹級學科同壹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同時,新意見還暢通了博士後退出渠道。

2015年,國家投入博士後系統專項經費12多億元,帶動地方和設站單位投入數十億元。此次意見明確,將博士後人員日常經費標準由每人每年5萬元提高到8萬元,鼓勵地方和設站單位根據自身條件給予配套投入。同時,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博士後創業基金。站單位用於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可按國家稅收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等優惠待遇。壹、博士後出站、出站申請流程

1,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後應向設站單位提交工作總結、研究報告等書面材料。研究報告必須送到國家圖書館保存。

2.設站單位收到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出站申請後,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其研究工作進行評審,並形成書面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3.經設站單位審核允許出站的,還須報全國博客管理辦公室或相關省(市)博士後工作部門審核備案,並由全國博客管理辦公室或相關省(市)博士後工作部門出具以下材料:

A.國家管波辦公室或相關省(市)博士後主管部門簽署同意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分配審批表》;

B.博士後研究人員委派介紹信(不適用於出站後不能自主擇業的博士後研究人員);

C.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介紹信和人員調動登記表(出站後不能自主擇業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或其配偶為現役軍人、大學生、中專學生、本科生、研究生和出國人員不適用);

D.配偶檔案轉移介紹信。適用於在京工作且檔案需存放在國家人才流動中心的博士後配偶;

E.博士後證。對考核合格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授予由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統壹印制、編號、蓋章的博士後證書。

二、辦理出境手續所需的材料

1,辦理出境手續所需基本材料

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登記表。

《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分配審批表》;

具有獨立人事權限的接受單位出具的接受函;

設站單位對博士後身份證、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或獨生子女證)進行核驗,並由所在單位出具相關證明;

已完成出站報告。

2.出站時需要提供的其他特殊材料:

博士學位學習期間,委托培養、定向培養、博士後身份為在職人員的人員,未向相關單位提供“出站後可自主擇業”材料的,出站後自主擇業的,須出具委托培養、定向培養、原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同意其自主擇業的證明;

現役博士後軍人到地方工作,需出具軍隊轉業(復員)人員證明,或軍隊師級以上幹部同意轉業的證明,或解放軍總政治部幹部部門批準軍隊轉業(復員)人員的函;還需要妳出具介紹信到國務院軍轉辦辦理落戶手續。

地方博士後研究人員分配到軍隊系統工作時,應出具軍級以上幹部部門的接收函;

獲得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的博士後研究人員,還必須提交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的總結報告。

設站單位應當收集上述材料,並到有關部門辦理出境手續。

三。其他相關事項和要求

1,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後必須離站,或者轉崗到另壹個博士後研究單位(即要做雙站博士後,政策只允許雙站博士後);

2.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離站,就業實行雙向選擇、自主就業,但有就業協議的除外;

3.博士後研究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設站單位可以根據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工作成果,在出站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可以與設站單位的工作人員共同進行,或者出站後由接收單位委托設站單位進行評審或者設站單位提出專業技術職務建議。在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可以由聯合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流動站單位受理和評審,也可以由工作站單位所在地的高級專業技術評審委員會受理和評審。

4.博士後研究人員和離站退休人員。

出站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第壹站或第二站工作期滿後分配工作,在接收單位尚未聘任其正式專業技術職務前,其崗位工資標準仍按其在站期間的標準確定。正式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後,根據其所聘崗位確定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但在駐站期間不得低於標準。德才兼備、成績顯著的現役博士後研究人員,可以回軍隊系統工作,其工資待遇可按照國務院軍轉辦、公安部、人事部、總政治部[1993]4號文件的規定,定為壹、二級專業技術等級。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首站期間離職的,其崗位工資按博士畢業生標準確定。第二站中途退出的,按照博士後研究人員第壹站出站的標準確定。

5.在職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後的工作安排

現役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後應返回原軍事單位,原軍事單位應保證安排對口。安排對口工作有困難的,可在區級單位或全軍範圍內調劑安排。

6、博士後研究人員自費出國期滿後辦理相關手續。

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後申請自費出國的,可由設站單位或所在省(市)人才交流中心按自費出國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當地省(市)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博士後研究人員本人檔案和戶口的,全國管波辦公室或相關省(市)博士後管理部門可為其辦理相關手續,但不得為其配偶和子女辦理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