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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產業基金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為推進省產業基金模式創新,更好地發揮省產業基金作用,提升產業基金落地率和撬動社會資金率,省財政廳在總結2.0版運作經驗基礎上,研究提出進壹步優化省產業基金運作管理機制,主要包括:落實主管部門職責;完善決策流程,建立項目分類立項決策機制;新設效益類投資項目,發揮基金管理公司能動性;建立分類考核、盡職免責配套機制等。省財政廳在《浙江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管理辦法》《浙江省鄉村振興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基礎上,進壹步完善省產業基金管理機制,起草了《浙江省產業基金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浙江省產業基金管理辦法》

(壹)統壹運作省產業基金。原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省鄉村振興投資基金、省農產品流通基金等整合組建成省產業基金,由省財政廳、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省金融控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司其職,推動省產業基金政策目標實現。建立年度投資運作計劃,由省金融控股公司科學預計年度基金滾動可用額度,於每年年初向省財政廳提出計劃,經常務副省長批準後實施。

(二)分類進行項目投資。省產業基金投資項目分為戰略類、技術類和效益類等三大類,政策性項目包括戰略類、技術類項目。戰略類項目指圍繞戰略產業發展的重大戰略性產業項目、“六個千億”產業投資工程項目、十大標誌性產業鏈引領示範項目、強鏈補鏈項目、省市縣長工程項目和省重大產業項目等。技術類項目是指圍繞科技創新驅動、世界科技前沿,重點支持搶占技術制高點、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的重大創新項目。效益類項目是指圍繞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以市場化運作方式,擇優投向省內外發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強的項目。

(三)建立統籌協調、分類決策體系。建立省產業基金投資運作聯席會議制度,由省政府常務副省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統籌協調推進省產業基金投資運作。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建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分管省領導或相應省政府副秘書長任主任,負責政策性項目投資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壹般不少於5人,其中,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成員占比不低於三分之壹;與投資決策項目直接相關的其他部門單位有關負責人、資深專業人士等外部專家占比不低於三分之壹。審議通過事項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省金融控股公司負責效益類項目運作管理,且可以作為政策性項目參照部門,進行政策性項目投資決策。

(四)明確投資模式與標準。政策性項目投資壹般采取直接投資、定向基金,經省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後可采取非定向基金的模式進行運作;效益類項目可采取直接投資、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模式進行運作。政策性項目采取直接投資模式的,省產業基金最高出資額不超過20億元,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且不為第壹大股東;采取定向基金模式的,省產業基金最高出資額不超過20億元,定向基金對項目的間接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且定向基金不為第壹大股東;采取非定向基金模式的,省產業基金出資比例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技術類、農業領域戰略類項目可適當提高比例,但不超過30%。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經省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後可不受比例等限制。

(五)進行分類考核。由省政府對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的戰略類、技術類項目立項決策工作開展考核,省財政廳對省產業基金運作管理開展績效評價,並納入對省金融控股公司的年度績效考核體系。

(六)重點支持省級重大創新主體。明確對省級以上重大創新平臺的特殊政策,重大創新平臺可發起設立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子基金,省產業基金對上述單個主體成立的子基金出資比例不超過基金規模的30%、累計出資額不超過6億元,由省金融控股公司按相關程序進行投資決策,按政策性項目進行考核。

(七)管理費支付與績效掛鉤。管理費收取與基金整體運作考核績效掛鉤,設置分類支付標準。投資於效益類項目的省產業基金根據省產業基金績效評價結果分檔支付委托管理費用,如績效評價結果合格的,按照0.6%/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費用;達到良好的,按照投資金額0.8%/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費用;達到優秀的,按照投資金額1%/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費用;未達到合格的,按照投資金額0.4%/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費用。

(八)規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根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求,省市場監管局對《辦法》進行了審查並反饋相關意見,省金融控股公司作為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市場化方式收取基金管理費,省金融控股公司直接委托省金控管理公司負責省產業基金的投資管理,不符合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為此,辦法調整了原由省金融控股公司直接委托省金控管理公司的方式,省金融控股公司需按照相關規定確定基金管理公司,簽訂委托管理協議。同時,對於投資效益較好的效益類項目,可從項目投資收益中提取壹定比例用於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業績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