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項獎勵費用在5000元以下的,由縣級支行審批;
2、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由地、市中心支行審批;
3、超過30000元的,由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審批。
《反假人民幣獎勵辦法》
第九條 獎勵費用審批權限如下:
(壹)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貨幣發行部門和會計財務部門,具體負責反假人民幣獎勵事項的審核工作。
(二)單項獎勵費用在5000元以下的,由縣級支行審批;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由地、市中心支行審批;超過30000元的,由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審批。
第十條 假幣沒收單位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假幣沒收單位提交的申請獎勵事項,填寫“反假人民幣獎勵審批表”(見附表),並按上述審批權限,報請本行主管行長或上級行主管部門及行長審批。
第十壹條 獎勵費用按規定權限審批後,由當地人民銀行在“管理費支出”科目的“人民幣反假支出”賬戶中列支。
第四條 對破案單位的獎勵標準參照解繳中國人民銀行的假幣數量確定,半成品假幣按其面額的壹半折算收繳量。其標準如下:
(壹)1000萬元以上,最高獎勵金額為10萬元;
(二)500萬元(含500萬元)至1000萬元,最高獎勵金額為7萬元;
(三)100萬元(含100萬元)至500萬元,最高獎勵金額為5萬元;
(四)50萬元(含50萬元)至100萬元,最高金額為4萬元;
(五)10萬元(含10萬元)至50萬元,最高獎勵金額為2萬元;
(六)5萬元(含5萬元)至10萬元,最高獎勵金額為5000元;
(七)5萬元以下,按2%至10%獎勵。
對破獲或查繳新版假人民幣的單位和個人,獎勵標準應適當提高,所提高部分不超過獎勵標準的15%。
抓獲印制假幣窩點主犯、技術人員或百萬元以上販運假幣案主犯的,單項獎勵1萬元至3萬元。
第五條 對偵破假人民幣案件提供有效情況和線索的有功人員(不包括辦案人員)的獎勵標準如下:
(壹)經舉報後查獲假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最高獎勵金額為8萬元;
(二)經舉報後查獲假人民幣500萬元(含)至1000萬元的,最高獎勵金額為5萬元;
(三)經舉報後查獲假人民幣100萬元(含)至500萬元的,最高獎勵金額為3萬元;
(四)經舉報後查獲假人民幣10萬元(含)至100萬元的,最高獎勵金額為1萬元;
(五)經舉報後查獲假人民幣面額10萬元以下的,按面額的5%獎勵。
第六條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櫃面發現假人民幣的,由本單位比照本獎勵辦法給予適當獎勵。
擴展資料
《反假人民幣獎勵辦法》
第十五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壹發行。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新版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主色調、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新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十七條 因防偽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變人民幣的印制材料、技術或者工藝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改版後的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改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發行紀念幣。紀念幣是具有特定主題的限量發行的人民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
第十九條 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但是,紀念幣的主題涉及重大政治、歷史題材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予以公告。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紀念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紀念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負責保管人民幣發行基金。各級人民幣發行庫主任由同級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擔任。人民幣發行基金是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保存的未進人流通的人民幣。
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人民幣發行基金,不得幹擾、阻礙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
第二十壹條 特定版別的人民幣的停止流通,應當報國務院批準,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二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汙損的人民幣,挑剔殘缺、汙損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殘缺、汙損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殘缺、汙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三條 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和殘缺、汙損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回收、銷毀。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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