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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細則

社會組織評估結果分為五個等級,從低到高依次為A(1A級)、AA(2A級)、AAA(3A級)、AAAA(4A級)、AAAAA(5A級)。評估等級名稱為“地域名(遼寧省)+等級+社會組織類別”。

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組織目標和使命:評估組織的目標是否明確,是否與使命相符合,是否能夠為社會或特定人群做出積極貢獻。

2. 組織治理:評估組織的機構設置是否合理,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是否具有透明度和責任制度。

3. 組織管理:評估組織是否具備高效管理能力,包括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項目管理等方面。

4. 組織活動和項目:評估組織的活動和項目是否符合其目標和使命,是否具有實際效果和影響力。

5. 組織財務:評估組織的財務狀況是否健康,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是否具有透明度和規範性。

6. 組織成員滿意度:評估組織成員對社會組織的服務、管理、活動等方面的滿意度。

7. 組織專業能力:評估組織的專業能力和技術水平,包括管理、服務、技術、人員等方面。

這些方面的評估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如調查、問卷、抽樣、專家評估等,以全面了解社會組織的能力和水平,進而確定其等級。

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對組織有著重要的意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有利於加強社會組織自身能力建設,提高內部治理水平。等級評估可以幫助社會組織建立和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發揮權力機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的職能作用,從而促進社會組織的持續健康發展。2. 有利於樹立良好的社會組織形象,提升社會組織的地位和影響力。獲得社會組織評估的相應等級,將直接影響社會組織形象和地位的提升。參加等級評估可以享受政府在購買服務、稅收優惠等方面的權益。3. 有利於加強社會組織監管,完善監督機制。等級評估可以幫助監管部門全面了解社會組織運行情況,為實施監管提供依據,同時也能促使社會組織增強誠信意識、規範行為,加強自律。

綜上所述,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對於組織自身能力建設、形象提升以及監督機制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法律依據:

《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社會組織評估結果分為5個等級,由高至低依次為5A級(AAAAA)、4A級(AAAA)、3A級(AAA)、2A級(AA)、1A級(A)。

第二十七條 獲得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開展對外活動和宣傳時,可以將評估等級證書作為信譽證明出示。評估等級牌匾應當懸掛在服務場所或者辦公場所的明顯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社會組織評估等級有效期為5年。

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可以優先接受政府職能轉移,可以優先獲得政府購買服務,可以優先獲得政府獎勵。

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獲得4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年度檢查時,可以簡化年度檢查程序。

第二十九條 評估等級有效期滿前2年,社會組織可以申請重新評估。

符合參加評估條件未申請參加評估或者評估等級有效期滿後未再申請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視為無評估等級。

第三十條 獲得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民政部門作出降低評估等級的處理,情節嚴重的,作出取消評估等級的處理:

(壹) 評估中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人員串通作弊,致使評估情況失實的;

(二) 塗改、偽造、出租、出借評估等級證書,或者偽造、出租、出借評估等級牌匾的;

(三) 連續2年年度檢查基本合格的;

(四) 上年度年度檢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參加年度檢查的;

(五) 受相關政府部門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動等行政處罰的;

(六)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三十壹條 被降低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2年內不得提出評估申請,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3年內不得提出評估申請。

第三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將降低或者取消評估等級的決定,通知被處理的社會組織及其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相關部門,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 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原評估等級證書、牌匾退回民政部門;被降低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評估等級證書、牌匾退回民政部門,換發相應的評估等級證書、牌匾。拒不退回(換)的,由民政部門公告作廢。

第三十四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復核委員會委員和評估專家在評估工作中未履行職責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員或者專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