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征收標準:
(壹)凡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城鄉個體工商戶,按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6‰征收;
(二)銀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4‰征收;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0.6‰征收;
(三)在職職工按照個人月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政策性補貼和津貼)分檔次征收;
1、 月工資305——500元的,每人每年20元;
2、 月工資501——800元的,每人每年50元;
3、 月工資801元以上的,每人每年80元。
(四)非農業建設征用土地,每畝800元。
B、征收部門:地稅
C、征收時間
1、企業和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於每年6月30日前壹次或按次征收;其在職職工的應繳部分,由企業財務部門代扣代收後,亦按上述期限壹次性上繳征收部門;
2、個體工商戶於每年6月和12月的前10日內,根據上半年和下半年的銷售或營業收入分兩次征收,多收或少收部分第二年結算;
3、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職職工應繳納的防洪保安資金,由工資發放單位於每年6月30日前壹次性扣繳;
4、城鎮和工礦區非農業建設征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用地手續時,按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含委托審批)屬哪壹級國土管理部門,就由哪壹級的國土管理部門按批準數量壹次性收取。由省國土管理部門審批建設用地時所收取的防洪保安資金,年終由省防洪保安資金征收辦公室與市州結算,屬市州部門全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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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會計處理:
計提時:
借:營業外支出-上交政府基金
貸:應交稅費(新準則,老準則下記入“其他應交款”)-防洪保安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