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江蘇省省級水利建設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江蘇省省級水利建設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管理,規範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使用管理過程中的財務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和《省政府關於建立水利建設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省級水利建設基金是指經省政府批準籌集的專門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條 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在1997年至2000年,在省集中征收的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包括高等級公路建設基金、交通重點建設基金、越江通道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和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中每年定額提取1.5億元作為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壹定4年不變。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實行按季劃轉,年終結算。具體劃轉辦法是:每季度終了10日內,由省級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按照省級水利建設基金規定的資金項目和提取比例,以“省級收入繳款書”繳入省金庫,對已納入預算管理的電力建設基金由預算處直接劃撥,年終決算時結清。對超過(或不足)年度省級水利建設基金規模的,按當年各項資金的來源實行按比例分攤。第四條 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實行財政預、決算制度。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預、決算報表格式和編制方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第五條 省級水利建設基金重點用於治淮、治太和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

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不得用於下面的開支:

(壹)應由市、縣(市)水利建設基金開支的項目;

(二)部門和單位機構方面的開支;

(三)其他未經批準的開支。第六條 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撥付,要嚴格執行先收後支的原則。每年年初,由省水利廳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使用計劃,經省財政廳、省計經委審核後,報省政府批準實施。省財政廳據此於每季度終了後按工程建設進度分期撥付資金。第七條 省級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與省級防洪保安資金、財政資金和基本建設投資用於水利部分實行統壹規劃,統籌使用。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年度之間可以結轉使用。第八條 省水利廳應當按規定使用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省財政廳應當加強對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省審計廳應當加強對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的審計。對截留、擠占和挪用基金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第九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各市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