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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環境基金的氣候變化(減緩與適應)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將氣候變化定義為:“經過相當壹段時間的觀察,在自然氣候變化之外由人類活動直接或間接地改變全球大氣組成所導致的氣候改變。”

人類活動導致的溫室氣體(GHGs)排放,並因此造成氣候變化,這是壹個關鍵的全球性問題,需要采取大規模行動。這些行動包括通過投資來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對氣候變化的適應(包括變化性)。氣候變化的早期影響已經出現,而且科學家認為進壹步的影響是不可避免的。發展中國家最貧困的人民將不合比例地承擔氣候變化造成的許多最嚴重的負面影響。

實現《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目標

在氣候變化方面,全球環境基金項目幫助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為實現《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最終目標做出貢獻,即“[……]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幹擾的水平上。這壹水平應當在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產免受威脅並使經濟發展能夠可持續地進行的時間範圍內實現。”(來自《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正文,第2條)。

全球環境基金支持的項目包括:

l 減緩氣候變化:在如下領域減少或避免溫室氣體排放: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可持續交通;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的管理(LULUCF)。

l 適應氣候變化:旨在通過在發展政策、規劃、計劃、項目和行動中促進迅捷和長期的適應措施,使發展中國家具備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

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資金機制,全球環境基金每年為以下領域的項目配備並支付數億美元: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可持續的城市交通和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的可持續管理。全球環境基金同時管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兩個聚焦適應性的獨立基金——最不發達國家基金(LDCF)和氣候變化特別基金(SCCF),二者專門用於為與適應有關的活動調動資金,而且後者也適用於技術轉讓。

全球環境基金幫助發展中國家開展“雙贏”項目,不僅能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也為當地經濟及其環境條件創造效益。全球環境基金計劃著眼長遠,通過促進市場更加高效地運作,轉變現有碳密集型技術,從而實現發展中國家能源市場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