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50萬元以上的市、縣集中所收稅額的3%;
(二)省財政每年撥專款300萬元;
(三)建設部留給省的800萬元貸款;
(四)其它資金來源。第三條 城建基金重點用於城鎮的供水、排水、消防、防洪、道路、橋涵、供熱、供氣、環衛設施和園林綠化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第四條 城建基金由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以下簡稱省建設廳)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以及城市建設發展規劃確定的投向,遵循保證重點、調劑余缺原則,統籌安排使用。第五條 城建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在財政預算中列收列支,年終結余部分滾動使用並接受部門的監督。第六條 城建基金遵循量入為出的原則,當年投入與來源應當平衡,投資項目由省建設廳商有關部門按規定審批,並列入年度基建計劃或技改計劃。第七條 城建基金專戶存入建設銀行,並由省建設廳向省財政廳、省計委等有關部門報送年終結算和分年、分季的項目執行情況。第八條 城建基金實行有償使用,借貸雙方依法簽訂合同,貸款期限為壹至三年,最長不超過五年。第九條 使用城建基金的貸款項目,借款方到期不償還貸款,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按《借款合同條例》和有關規定處理。第十條 城建基金貸款的延期歸還或豁免,按有關規定由建設項目單位申請,當地建設銀行提出意見,經市、縣建設部門同意,報省建設廳、省建設銀行和省財政廳審批。第十壹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