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範圍考察,各國政府在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直接責任是無法推卸的,雖然在個別國家存在著養老保險私營化取向,但並非是政府負責的終結,而是政府承擔責任方式的壹種力度較大的調整。從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在規律性和社會發展進步的要求出發,采取單壹的私人養老金制度,就像采取單壹的公***養老金制度壹樣,肯定最終是要失敗的。因此,建設中國新型的養老保險制度時,關鍵在於明確界定政府的責任。
政府負責的出發點與最終目的,是解除國民的養老後顧之憂並確保老年人分享到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政府承擔的是對公務人員的(雇主)繳費責任、承擔這壹養老保險制度的管理與運行成本撥款責任、保證這壹養老金獲得最低回報率的責任。政府對這兩種養老金承擔責任,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安全、可靠的根本保證。
在統帳結合模式向普惠式國民養老金與差別性職業養老金組合模式的過程中,重要的是明確正規就業與非正規就業的界限,以及重新確定有關各方的責任尤其是繳費負擔。
隨著家庭結構小型化和獨生子女雙就業格局的形成,對老年人而言,僅有經濟上的保障依然不能解除其後顧之憂,服務保障將日益成為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必需晶。因此,在建設主要提供經濟或收入保障的養老保險制度時,宜適時推進老年服務保障的發展。如建立健全的社區服務網絡,可以承擔發放養老金、管理退休人員和滿足退休人員對社會服務的需要的責任。同時,壹個完善的老年服務系統,還可以提供大量的勞動崗位,更可以直接減輕企業辦社會的負擔,從而是壹舉數得的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