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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布局總體思路及主要內容

1.4.1 總體框架

第二輪礦產資源規劃勘查開發與保護布局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壹是區域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保護布局;二是礦產資源重點調查評價區;三是重點、禁止、限制、鼓勵勘查和開采分區;四是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規劃區塊;五是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規劃區;六是礦業經濟區(圖1.11)。

圖1.11 第二輪礦產資源規劃勘查開發與保護布局總體框架圖

1.4.1.1 區域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保護布局

開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保護區域布局的目的是為貫徹落實區域發展的總體戰略部署,實現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在區域上的合理配置,促進區域經濟協調持續發展,形成合理的區域發展格局。要對各經濟區內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作出總體部署,突出戰略性、宏觀性與政策性。

《全國規劃》重點對東、中、西、東北和海域等區域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總體部署。省級規劃根據省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十壹五”規劃確定的不同發展區域和資源分布特點等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區域布局。

1.4.1.2 礦產資源重點調查評價區

礦產資源重點調查評價區是指劃定的工作程度總體較低、成礦條件有利、有資源潛力的區域,通過加強基礎性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提高地質工作程度。

圈定重點礦產資源重點調查評價區的主要目的是為部署公益性基礎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項目提供科學依據,圈定找礦靶區和發現新的礦產地,拉動後續礦產資源勘查。

《全國規劃》礦產資源重點調查評價區主要包括:84個能源礦產資源重點調查評價區和123個非能源礦產資源重點調查評價區。省級規劃要在落實全國重點調查評價區的基礎上,圈定省級礦產資源重點調查評價區。

1.4.1.3 重點、禁止、限制、鼓勵勘查和開采區

科學劃分重點、禁止、限制、鼓勵勘查和開采區的目的是優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保護布局,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效率,有效指導礦業權設置和整合。

(1)礦產資源勘查區

1)重點勘查區

重點勘查區是指在規劃期內按照礦產資源供需關系、國家產業政策、相關規劃要求,以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在成礦條件有利、找礦前景良好的地區劃定的重點加強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的區域。主要包括國家級和省級重點勘查區。通過加強重要礦產資源的前期勘查,引導地質勘查基金和社會資金的投向,促進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

《全國規劃》中的重點勘查區設置A、B兩類規劃區,A類區:勘查工作程度較高、勘查潛力大、但有壹定勘查風險的地區。由中央和省兩級地質勘查規劃部門按規劃進行統壹部署,吸收多元投資開展工作;國家煤炭規劃礦區,通過地質勘查基金安排,開展煤炭資源的普查和必要的詳查;B類區:勘查潛力大或較大但外部條件等因素較差或勘查風險較大、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不活躍的地區。主要通過加強地質勘查基金的投入,為後續勘查降低風險,並形成壹批國家後備勘查開發基地。

《全國規劃》中重點勘查區主要包括:96個能源礦產重點勘查區和197個非能源重要礦產資源重點勘查區等。省級規劃在落實全國重點勘查區的基礎上,劃定省級重點勘查區。

2)禁止勘查區

禁止勘查區是指在規劃期內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特殊功能區等多種因素,劃定的禁止開展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的區域。通過劃定禁止勘查區可以有效保護生態環境;與國家主體功能區對接協調;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對國家和省實行保護的礦產資源予以保護。

3)限制勘查區

限制勘查區是指在規劃期內按照礦產資源供需關系、國家產業政策、相關規劃要求,以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對礦產資源勘查活動實行壹定程度限制的區域。通過劃定限制勘查區可以有效保護生態環境;調控探礦權總數,為探礦權設置和整合提供依據;在礦產資源勘查階段對國家優勢或具有地方特色的礦種進行保護。

4)鼓勵勘查區

鼓勵勘查區是指在規劃期內按照礦產資源供需關系、國家產業政策、相關規劃要求,以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鼓勵進行商業性礦產勘查活動的區域。通過劃定鼓勵勘查區鼓勵開展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滿足國家對急缺礦產資源的需求,緩解資源瓶頸約束,並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2)礦產資源開采區

1)重點開采區

重點開采區是指在礦產資源比較集中的地區,為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過程的調控管理,在充分考慮區域內礦產資源特點、勘查程度、開發利用現狀、礦山環境保護等因素及其動態變化的基礎上,劃定的進行重點規劃和統籌安排的區域,以保障礦產資源有序開發和合理利用。通過劃定重點開采區重點落實國家優化開發主體功能區域政策及國家產業政策,促進資源整合,優化礦山布局和礦山企業結構,節約集約利用資源,促進礦業有序開發,為礦業經濟區的建立提供資源儲量保障。

2)禁止開采區

禁止開采區是指在規劃期內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社會發展及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或國家特殊需要,綜合考慮經濟、安全、環境等多種因素,不得進行礦產資源開采的區域。通過劃定禁止開采區重點落實國家禁止開采主體功能區的區域政策及國家產業政策,有效保護生態環境,對國家、省(區、市)規定的予以保護的礦種進行保護。

3)限制開采區

限制開采區是指在規劃期內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社會發展及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或國家特殊需要,綜合考慮經濟、安全、環境等多種因素,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實行壹定限制的區域。通過劃定限制開采規劃區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國家產業政策,保護國家、省(區、市)實行保護性限量開采的礦種;控制采礦權總數及礦產資源開采總量,促進資源整合,優化礦業企業結構與空間布局,節約與集約利用資源,有效保護生態環境。

4)鼓勵開采區

鼓勵開采區是指在規劃期內按照礦產資源供需關系、國家產業政策、相關規劃要求,以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鼓勵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區域。通過劃定鼓勵開采區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滿足相關規劃的要求;促進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提高礦產資源對國家和省(區、市)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能力。

1.4.1.4 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規劃區塊

規劃區塊是指為實現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合理布局,按照科學布局、優化結構、規模開發的要求,充分考慮礦產資源賦存特點、勘查程度、儲量規模、開發利用現狀、經濟技術條件和礦山環境保護等因素的影響,劃分出的指導礦業權合理設置的空間單元。

劃分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規劃區塊的目的是為了進壹步細化規劃的空間布局,合理有效地指導礦業權設置,更好地規範和整頓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促進礦產資源利用效率的提高。

按照礦產資源規劃的目標和主要任務,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規劃區塊劃分為勘查規劃區塊和開采規劃區塊。

1.4.1.5 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規劃區

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區是指為開展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提供依據,根據礦山環境影響評估分區結果,結合礦山環境發展變化趨勢分析,綜合考慮礦山環境問題對人居環境、工農業生產、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造成的影響,按照區內相似,區間相異的原則,劃分出不同等級的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的區域。具體劃分重點保護區和重點治理區。

科學劃定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區具有如下重要意義:壹是落實礦產資源規劃禁止開采區的各項措施,強化礦山環境保護,加強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遺跡(地質公園)等各類保護區的保護;二是統籌安排部署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程,促進人居環境改善和區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三是通過防災減災工作,確保當地居民生活安定、工農業生產正常有序。

1.4.1.6 礦業經濟區

礦業經濟區是指根據不同區域的礦業發展潛力(包括資源條件)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按區域分工與協調發展的原則劃定的具有特定主體功能的規劃區域。

建立礦業經濟區目的是為推進優勢礦產資源的勘查與開發利用,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主要依據有礦產資源的潛力、開發情況、礦業總體水平及重要基礎設施等。

礦業經濟區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壹是充分發揮礦業中心區域的強大市場輻射與協調作用,形成集聚效應和規模經濟效應;二是充分釋放各層次礦業經濟區的區位、資源、市場等比較優勢,實現礦產資源供求空間結構與時間結構的相對均衡,有利於區域礦產資源供給的安全性和資源集約程度與綜合利用水平的提高,促進區域協調與合理分工,促進礦業可持續發展。

1.4.2 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布局總體思路和主要研究內容

根據第二輪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保護布局總體框架,確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勘查開發與保護布局總體思路(圖1.12)。

本專題主要對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布局、開采規劃分區、開采規劃區塊、礦業經濟區等方面的內容進行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