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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食品安全論壇章程

全球食品安全論壇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協會名稱:全球食品安全論壇(簡稱國際食品協會),英文名:Global Food Safety Forum(簡稱GFSF)。

第二條協會性質:全球食品安全論壇(global food safety forum)是經美國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食品及相關行業的非營利性自律性社會團體,是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糧農組織和食品法典委員會的合作單位。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促進國際食品貿易發展,探討國內外食品安全形勢、問題和對策,幫助企業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創新食品安全管理新模式,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高會員整體素質,促進全球食品供應鏈質量安全建設,減少因食品安全引發的貿易摩擦,為保障全球食品安全做出重大貢獻。

第二章主要任務

第五條協會的主要任務

(壹)始終堅持大力宣傳和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紀守法,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推動行業建設;

(二)研究和討論食品工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積極探索食品工業的發展規律和未來方向;

(三)及時向會員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生產、經營、金融、法律法規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詢服務;

(四)組織會員參觀、學習和借鑒國內外食品行業的先進理念和成功模式,組織經驗交流和行業研討,舉辦展覽和會議,增進會員和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五)發展與國內外民間團體的友好交往,開展經濟、技術、學術和產業合作與交流;

(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解決問題,盡力為會員的發展提供幫助和支持;

(七)努力學習,刻苦鉆研,協助企業培養管理和技術人才,提高企業整體素質;

(八)教育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組織慈善活動,關心和奉獻社會;

(九)組織其他促進食品工業發展的活動,組織會員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十)積極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成員單位委托的相關事項。

第三章成員

第六條協會會員類型:

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1)團體成員:地方食品行業協會及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相關行業組織。

(2)單位成員:從事食品研發、生產加工的企業、經銷商、科研機構等企業。

(3)個人會員:熱愛食品事業、研究食品事業,具有較強研發能力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食品企業家或相關部門負責人。

第七條申請成為本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決擁護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積極熱情地為協會做貢獻。

第八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放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協會的各種活動並享受優惠待遇;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自覺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五)自覺關心和支持協會工作,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壹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二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三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三)聽取評議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變更期限的,應當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登記機關批準,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會: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董事、執行董事;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各類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協會的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九)制定內部規章制度;

(十)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董事會應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由半數以上出席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和執行。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集。

第二十二條執行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和實施。

第二十三條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合格、堅定;

(2)在本行業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壹般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並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壹般為五年。可以連選連任,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過半數表決通過,並經登記機關批準,方可連任。

第二十七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董事、執行董事和行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和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四)協調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八條協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協會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1)主要基金會;

(二)會費;

(三)公司和個人的捐贈;

(4)贊助;

(五)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協會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會費收取和使用管理辦法,並按照管理辦法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協會的資金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協會的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管,並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相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協會在日常工作中變更或者更換主要負責人前,應當接受離任審計,並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協會資產。

第三十八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修改章程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如有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後實施,再提交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修改後的章程報有關登記機關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協會因故撤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有關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四十二條協會終止前,必須在有關行政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協會在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四條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有關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第壹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有關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