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是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是我國完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組成)的“第二支柱”。在現代社會保險制度國家,企業年金已經成為企業普遍的補充養老計劃,也稱為“企業年金計劃”或“職業年金計劃”,成為所在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年金由企業出資或由企業與職工按約定比例籌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全額積累。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並入企業年金,根據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本金按比例計入個人賬戶。員工參加企業年金計劃的條件:
(壹)與本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試用期滿的;
(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壹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繳費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