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宛城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
《宛城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南陽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壹二年六月十五日
宛城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豫政〔2011〕58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壹是從城鄉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四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第三條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其它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相結合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參保範圍
第四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和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五條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需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辦理參保申請和登記手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六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的資助構成。
第七條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區政府按照省統壹安排和規定程序,結合區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度為每個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參保人繳費後,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參保人出具繳費憑證。
第八條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區財政按確定的標準給予補助。
省、省轄市兩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省財政每人每年補貼20元,省轄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10元。
區財政為重度殘疾人每人每年代繳100元養老保險費;對參保繳費的烈士遺屬、年齡在45-59周歲領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父母每人每年補貼100元。
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抵銷個人繳費。
第九條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第四章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條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的資助,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完全積累,壹步做實到位。
第十壹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參考中國人民銀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壹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五章養老金待遇
第十二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元。
區財政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烈士遺屬、領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父母每人每月補貼基礎養老金10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壹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六章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第十四條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後,由區經辦機構核定待遇領取資格,於次月起每月按標準領取基礎養老金,但農村居民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應按補繳當年的繳費標準,補繳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城鄉中青年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
第七章待遇調整
第十五條區政府按照省統壹安排和規定程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
第八章基金管理
第十六條區經辦機構要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持證上崗。按照國家和省關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加強基金管理。
第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要分賬管理,不得混用。在試點階段,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暫實行區級管理。
第九章基金監督
第十八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切實履行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制度,規範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
第十九條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披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區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杜絕虛報冒領等違法違紀現象發生。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委員會(居委會)每年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壹條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使用全省統壹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按省統壹安排,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第二十三條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實行區級垂直管理,按照每萬名參保人員配備1名專職工作人員的比例配足工作人員,按規定標準配備固定辦公場所、必要信息化設備和其它設施。
第二十四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業務量掛鉤的經費保障機制,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壹章相關制度銜接
第二十五條已參加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六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加強組織領導
第二十七條區政府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試點工作的統壹領導和組織實施,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列入區、鄉(鎮)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認真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壹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分工,加強協調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第二十八條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深入人心,引導城鄉居民積極參保。
第十三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
主題詞:人社居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通知
抄送:市人社局,區委辦、區人大辦、區政協辦、區人武部、區法院、區檢察院。
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2012年6月1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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