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招標的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國務院各部門直接管理的招標投標項目,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包括:
(壹)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的項目;
(四)省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國有資金投資項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壹)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六)省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國家融資項目。第四條 項目的招標投標實行招標人依法招標、評標委員會獨立評標、行政機關依法監督的制度。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招標投標活動。第五條 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招標投標配套規定。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和協調。
各級發展計劃、經貿、財政、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水利、外經貿、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受理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第二章 招標和投標第六條 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將下列招標事項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壹)招標範圍,包括全部或者部分招標。
(二)招標方式,包括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擬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並作出書面說明。
(三)招標組織形式,包括委托招標或者自行招標。擬自行招標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並報送相關書面材料。
(四)發包初步方案。
前款已經核準的內容,招標人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須報原核準部門批準。
本條例所稱項目審批部門,是指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批的部門。第七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必須招標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屬於本條例第九條所規定情形的,可以邀請招標。第八條 公開招標應當發布招標公告。
必須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按規定在國家或者省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媒介發布。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同時,招標人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其公告內容應當與在指定媒介發布的招標公告相同。第九條 必須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招標人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可以采用邀請招標,其中屬省重點項目的,應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壹)因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四)采用公開招標的費用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過大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第十條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從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信用良好、符合相應條件的潛在投標人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投標人,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第十壹條 招標人擬自行招標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自行招標:
(壹)招標人是對該項目具有行政監督職能的主管部門的;
(二)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招標項目中擔任主要負責人的;
(三)招標人在最近3年內,在實施項目招標活動中有過違法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