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的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喪葬費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1)救援費用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發生事故後逃逸的。
3、救助資金的來源:
(1)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強制保險)保險費的壹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地方政府根據保險公司辦理交強險繳納的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照規定辦理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的成果;
(五)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社會捐贈;
(七)其他資金。
4.救助基金墊付救助費用的基本程序:救助基金需要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未清償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墊付條件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轉入醫療機構賬戶。
5.需要強調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搶救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延誤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