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產品風險評價以基金產品的風險等級來具體反映基金產品風險應當至少包括以下三個等級:低風險等級,中風險等級,高風險等級。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這三個等級的基礎上進壹步進行風險細分。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應當至少依據以下四個因素:壹是基金招募說明書所明示的投資方向、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二是基金的歷史規模和持倉比例,三是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基金凈值的歷史波動程度,四是基金成立以來有無違規行為發生。基金銷售機構所使用的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方法及其說明,應當通過適當途徑向基金投資人公開。基金產品風險評價的結果應當定期更新,過往的評價結果應當作為歷史記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