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以青島市為例。
《青島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九條中斷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又未參加其他社會醫療保險的農村居民,在重新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時,應當補繳中斷年度個人需要繳納的費用。
第二十條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風險基金,用於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臨時困難的周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風險基金不得超過當年籌集的基金總額的百分之十。
? 擴展資料:
《青島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條例》相關法條:?
第二十三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應當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只能用於參合居民住院和門診醫療費用的報銷。
參合居民按照規定繳費後,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應當全部納入財政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單獨建賬、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挪用。
第二十五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報銷藥物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確定公布,並適時調整。
百度百科-《青島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