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對此有相應規定:
第四十五條?對本市戶籍的嬰幼兒辦理參保手續,從申請當月起繳費,從繳費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自入戶之日起30日內,憑嬰兒出生證明和母親身份證復印件辦理參保手續。
可從其出生當月開始繳費,自出生之日起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在所在學校、科研院所或幼兒園辦理參保手續的學生、兒童,可於當年9月至次年8月享受醫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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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從業人員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對用人單位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承擔滯納金。
第三十壹條參保人員出差或出國留學、探親,患急性病應就近就醫,門診醫療費用由個人支付;所發生的住院費用由用人單位按季度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
出差、留學、探親期間住院醫療費用的起付標準為1200元,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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