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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和國債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多少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和國債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和國債的比例不低於50%。其中,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於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