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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農民享受兩保險

1.2010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農民個人籌資標準仍按30元/人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簡稱城居醫保)個人籌資標準仍按40元/人執行。

2.取消縣外醫院住院及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報銷下降5個百分點的規定,實行縣內、縣外醫院統壹的報銷比例。

3.對原有的新農合和城居醫保住院及規定病種門診報銷比例作如下調整:在壹個自然結算年度內,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範圍的住院及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基金承擔比例:0—1萬元(含)為40%;1—2萬元(含)為50%;2—4萬元(含)為60%;4萬元以上部分為65%。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報銷比例在新農合報銷比例基礎上每段各提高5%。參保人員累計封頂規定仍按《淳安基本醫療保障辦法》(縣委200829號)規定執行。

4.中草藥、中成藥(單方不予支付的品種除外)、中醫診療項目(基本醫療保險目錄規定的項目)在原有報銷比例基礎上提高20%。(僅限於門診)

5.上述調整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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