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晴字[2010]第13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政府有關直屬單位:
《青島市地鐵工程建設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0年3月5日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鐵資金,是指依法取得的用於地鐵項目建設和償還地鐵項目貸款本息的資金。資金來源包括:
(壹)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地鐵資金;
(二)地鐵沿線兩側及車站周邊500米範圍內的土地出讓收入及相關物業開發收入等政府資源性收入資金;
(三)沿線各區(市)按規定繳納的地鐵資金;
(四)市國有投資公司按規定上繳的地鐵資金;
(五)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安排的地鐵資金;
(六)國家和省撥給地鐵工程建設的資金;
(七)用於地鐵項目建設的銀行貸款;
(八)通過企業債券、中長期票據等融資方式獲得的地鐵資金;
(九)地鐵項目建設的其他資金,包括銀行貸款和社會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