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而言,自由兌換的要求集中出現在基金組織協定的第8條的第2、3、4款,其內容為:
(1)避免對經常性支付或轉移的限制。個會員國未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意,不得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專業實施匯兌限制。(2)不得實施歧視性貨幣措施或多重匯率措施。(3)兌付外國持有的本國貨幣。任何壹個成員國都有義務購回其他成員國所持有的本國貨幣結存,只需兌換的國家能證明這種結存是由最近的經常性交易所獲得,或者這種兌換是為了支付經常性交易所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