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有哪些規定?
1.自2016 1.9起,上市公司大股東在此後的任意連續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二。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人民幣普通股(a股)和人民幣特別股(b股)時,減持比例中的股份總數按照境內外發行的股份總股本計算。3.上市公司大股東以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5%。協議轉讓價格區間下限按大宗交易規定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4.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減持後持股比例低於5%的轉讓方和受讓方在減持後6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減持後,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遵守《條例》關於減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