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免疫調節藥品費用;
2、工傷、職業病;
3、女工生育;
4、流氓鬥毆;
5、酗酒致傷;
6、交通肇事;
7、他人故意傷害;
8、醫療事故;
9、美容、健康體檢;
10、其他不屬於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