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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取得企業所得稅有哪些優惠政策?

技術轉讓稅收優惠概述

2014年3月,A公司用自己的染料產品與某企業交換了壹項未經權威部門認定的非專利技術。甲公司產品成本53萬元,不含稅市場價格654.38+0萬元,技術轉讓普通發票654.38+065.438+0.7萬元。甲公司的會計處理為:借款:無形資產70萬元;貸:庫存商品53萬元,應交稅費-654.38+應交增值稅0.7萬元,本期申報增值稅。2065438+2004年7月,由於客戶的需求,A公司準備轉讓這項技術,預計可獲利1.4萬元(含稅)。A公司這項業務應該如何納稅?

交換的產品應視為銷售申報並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規定,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資產交換,以貨物、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視同銷售貨物、轉移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的通知》(國〔2008〕828號)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企業向他人轉讓資產,因資產所有權發生變化,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的,應當按照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用於營銷或銷售;用於社交;用於員工獎勵或福利;用於股息分配;對於國外捐贈;改變資產所有權的其他用途。

A公司以產品換技術,換來的產品應作為收入處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都要繳納。

甲公司做賬時已申報增值稅,但未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遺漏了視同銷售產品的利潤:100-53 = 47(萬元),涉及的企業所得稅為47 × 25% = 11.75(萬元),故應補充壹季度企業所得稅季報。

“營改增”技術轉讓應繳納的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106號)附件1第壹條規定,在我國境內為交通運輸、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提供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文件所附的《應稅服務範圍註釋》對“技術轉讓服務”進行了解釋:“技術轉讓服務”屬於現代服務業“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的範疇,是指轉讓專利或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營活動。公司轉讓的技術屬於“營改增”範圍,應繳納增值稅。

技術轉讓稅是優惠的。

財稅[2013]第10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附件三第壹條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及相關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在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廳進行認定,並將相關書面合同及科技廳審核意見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減征和免征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9〕212號),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享受優惠待遇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技術轉讓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範圍;

國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向國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A公司轉讓的非專利技術未經權威部門認定,因此技術轉讓業務不符合免征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條件,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技術轉讓應確認的收入:1400000÷(1+6%)= 1320754.72元,應交增值稅:1320754.72× 6% = 79245.28元。技術轉讓成本117萬元,技術轉讓收入1320754.72-成本1170000 = 150754.72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5000。應交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合計79245.28+37688.68 = 116933.96(元)。

若A公司在轉讓前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按政策要求持技術轉讓合同到當地省級科技廳進行技術鑒定,並將相關鑒定文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享受免征技術轉讓業務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這將給企業帶來116933.96元的節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