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臨時資質標準
(1)綜合條件
1.建築企業的發展過程是清晰的。原則上成立壹年以上,企業不從事信息系統集成業務;
2.建設單位的主營業務是信息系統工程監理,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收入是企業的主要收入來源;
3、施工企業產權關系清晰,註冊資本在300萬元以上;企業經濟狀況良好,財務數據真實可信,必須經過會計師事務所驗證;近三年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總收入超過300萬元;
4.施工企業信譽良好,近三年內未違反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未發生信息系統工程監理重大失誤和因監理不當造成業主或承包商損失的重大投訴,未發生重大法律訴訟。
(2)性能
1,近三年完成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項目數量在9個以上,其中總投資10萬元以上的項目至少2個或總投資400萬元以上的項目5個,且這些項目技術含量高,至少包括實施階段的監理;
2.近三年完成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項目總投資超過6543.8+0億元(註);
3、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項目中監理合同金額不低於400萬元,其中實施並驗收合格的監理合同金額應占70%以上;已按合同要求完成的監理項目,必須取得業主、信息系統工程承包商、監理單位共同簽署的工程驗收報告;
4.建設單位主要業務領域的典型項目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和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3)監督能力
1,建立了有效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體系,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業務領域清晰,熟悉主要業務領域的業務流程,監理技術規範完善;
2.建立了完整的企業質量管理體系,並經國家認可的第三方認證機構認證;
3、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客戶服務體系,配置了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能夠為客戶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4、已建立較為完善的企業信息管理系統並能有效運行;
5.建設單位具有與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軟硬件環境,能夠在監理項目實施過程中(借助第三方檢測機構)使用信息系統檢測分析等工具、軟件、儀器和設備對信息系統工程進行檢測和鑒定。
(四)人才優勢
1.從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比例不低於80%,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人數不少於15人(暫不考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2、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具有4年以上電子信息技術領域企業管理經歷,主要技術負責人應取得電子信息高級職稱並從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作不少於4年,財務負責人應具有財務系列中級職稱以上;
3.有熟悉主要業務領域或具有良好外部技術合作體系(包括專業技術專家庫)的資深專家,能夠為主要業務領域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項目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4.有系統地對員工進行新知識、新技術和職業道德培訓的計劃並能有效地組織實施和評估;
5.建立合理的人力資源管理和績效考核體系並有效實施。
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地方暫定資質標準
1.建築企業的發展過程是清晰的。原則上從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作1年以上,企業不從事信息系統集成業務;
2.建設單位產權關系清晰,註冊資本1萬元以上,經濟狀況良好;
3.施工企業近三年完成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項目數量在6個以上,其中總投資300萬元以上的項目至少2個或總投資654.38+0.5萬元以上的項目4個,且這些項目至少應包含實施階段的監理;
4.對於已按合同要求完成的監理項目,應取得由發包人、信息系統工程承包人、監理單位共同簽署的工程驗收報告;
5、已建立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和客戶服務體系,配備專門人員,並能有效實施;
6.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與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相適應的軟硬件環境,能夠在監理項目實施過程中使用信息系統檢測分析等工具、軟件、儀器和設備對信息系統工程進行檢測和鑒定(借助第三方檢測機構);
7、建設單位從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相關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本科以上學歷人員比例不低於80%,且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人數不少於6人(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暫不考核);
8、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具有3年以上電子信息技術領域的企業管理經歷,主要技術負責人應具有電子信息專業碩士以上學歷,並從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不少於3年,具有專門的財務人員;
9.有系統地對員工進行新知識、新技術和職業道德培訓的計劃,並有效地組織實施和考核;
10.近三年內建設單位未違反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未發生重大法律訴訟和重大投訴。
(註):項目主要指信息網絡系統、信息應用系統和信息資源系統,但不包括無信息系統的建設項目中的弱電項目、通信項目和機電設備安裝項目,也不包括未被監管的工程咨詢項目和相關項目(即不得與被監管項目的集成企業和設備供應商有隸屬關系和利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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