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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總督道臺的地位如何?

總督:總督,明清時期中國地方軍政官員。也稱為通用系統。正統六年(1441)正月,明朝廷用兵祿勸(今雲南龍川西南),兵部尚書王績掌管,首次任命為總督軍務。有兩種:專業服務和本地服務。專司政務的督撫包括督撫的儲糧、督撫的河道、督撫的運糧等。,各以所轄特事為主,提督軍務為輔。明初常派尚書、侍郎、都禦史等官員到地方安撫軍民,或主管軍務,名義上稱為督撫或禁衛。後來侍衛長與巡撫不統壹,不便動文,故以都督、提督軍務命名(詳見《巡撫》)。總督被添加到那些擁有多個管轄權的人。專督以所轄專務為職,提督軍務為輔。地方督撫多為保衛邊境或鎮壓民眾而設,專註於各自地區的軍事。正統六年正月(1441),首次考取軍務總督軍銜。從正統末年到景泰初,地方政府也多派督撫。這些督撫是因事而設,完了就撤。自建五年(1469),兩廣重新設立巡撫,職責開始專業化,接近定制化。

可見,督撫的“督撫”名義上並不是地方官員,而是中央派出的“派遣”性質。這說明中央政府把地方權力牢牢掌握在手中。地方名義上沒有官員,知府、知縣也屬於中央官員。

明朝

明正統末年至景泰初,地方上除了於謙、王績外,還多了兵部尚書、南京兵部尚書史靜、南京軍務等督撫。這些督撫是因事而設,完了就撤。成立五年後(1469),兩廣重新設立巡撫,職責開始專業化,近乎定制化,但不是地方官軍政長官。其中,比較重要的省長有:

弘治十年(1497),陜西省三邊軍務員,簡稱三邊總督。

弘治十年(1497),四川、陜西、河南、湖廣軍務員。

鄭德八年(1510),陜西軍務、俸祿管理部門人員宣大總督,簡稱“宣大總督”。

嘉靖二十九年,冀遼、保定巡撫任軍務、俸祿管理司,簡稱“冀遼總督”。

嘉靖三十三年(1550),浙江、福建、江南巡撫兼江西軍務委員,簡稱“浙江巡撫”,以此類推。

都督和巡撫都是地方軍政官員,統稱為總督。但巡撫的權力大於巡撫,大部分巡撫在巡撫之下,也有巡撫和督撫;巡撫的管轄範圍比巡撫更廣,壹般不止壹省,明末有五省七省管轄;巡撫的級別高於巡撫,大部分地方巡撫由本部官選舉產生,以尚書、侍郎為職,還加有都察院官銜(都禦史、副都禦史、杜愚時宇)。除了部官之外,專司政務的巡撫還有壹個廟堂官到其位,官制如尚書、侍郎。

鄭德十四年,明武宗自稱“總督軍務威武,總統帥為太史鎮官”,於是改總督為將軍制。嘉靖三十年,朝臣不用“制”字,改稱總督,但習慣上尊稱總督為統治者。在明朝的政治中,巡撫的地位舉足輕重,進朝時是顯要官員,出朝時是壹方軍政首腦。總督和總兵都聽中庸之道,所以他被稱為“美男子第壹重任。”

《明太祖實錄》卷四十二:“天啟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尹巡撫宣大國甄子忠、子書、登來巡撫、吳用憲子、豫州巡撫、太常寺清規有根,入獄讀書。”

清朝

地方巡撫公署壹覽表(二)(20張照片)清代,巡撫是地方最高長官,掌管壹、二、三省,巡撫和巡撫都是地方軍政官員,統稱巡撫。但巡撫的權力大於巡撫,大部分巡撫在巡撫之下,也有巡撫和督撫;巡撫的管轄範圍比巡撫更廣,壹般不止壹省,明末有五省七省管轄;知事的級別高於知事,大部分地方知事由本部官員選舉產生。在明朝的政治中,巡撫的地位舉足輕重,進的時候是朝廷顯要,出的時候是壹方軍政之首,所以被稱為文帥第壹重任。清朝初期,巡撫人數及其轄區並不固定,但乾隆以後就定制化了。中國有八個總督:直隸、兩江、陜甘、閩浙、鄂湘(即湖廣)、兩廣、四川、雲貴。總督通常以兵部侍郎(或尚書)和右都禦史的頭銜,主管綜合軍政,管理文武,考核官員。壹方面,他是被稱為政府官員的高級軍政官員。還有漕運和東河、南河三總督。光緒三十二年(1906),東北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改將軍為巡撫,封為東北三省巡撫。《清史稿·正史三》:“總督。來自壹品。管理軍民,綜合治理文武,驗官,修邊。”

官階

在清朝,巡撫是級別最高的地方長官,為二等(如果加上大臣頭銜,則為二等),級別在二等巡撫之上,管轄壹省或多省。根據這個例子,所有省份的省長都有兼任的頭銜。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除尚書案、都察院右禦史外,其余各省巡撫均為兵部右侍郎、都察院右助理禦史。

功能

巡撫的作用是以文官約束武官,協調省鎮關系,統壹事權,防止省鎮各自為政,互相推諉。體現了中央政府對地方軍事控制力的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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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總督

直隸總督——直隸等地總督,提督軍務,管理糧餉,管理河流,擔任總督。

順治十八年(1661年),初設直隸總督,後設;雍正元年(1723)升任直隸總督,定制;

雍正八年(1730),設直隸水利總督,簡稱北河總督;

乾隆十四年(1749)北河巡撫被撤職,所以也在直隸管河務,也管河道管理。

乾隆二十八年(1763),兼任巡撫;

鹹豐三年(1853),主管路暢鹽務。太平天國起義後,運鹽秩序被破壞,驛站自然中止。

同治九年(1870)兼北洋貿易大臣。

兩江總督

兩江總督——兩江等地的總督,軍務提督,並管理工資,經營河道,治理南河事務。

康熙元年(1662),江南巡撫兼河道事務;

康熙二十壹年(1682),江南、江西巡撫合並為兩江總督,定制,仍執蔣事務;

道光十壹年(1831年),兼兩淮鹽政。太平天國起義後,運鹽秩序被破壞,驛站自然中止。

同治十二年(1873),兼任南陽貿工部尚書;

此外,清初兩江總督掌管南河事務,輔佐主河,再逐步掌管加重河務,最後全面治理南河事務。

閩浙總督

閩浙總督——閩浙總督,軍務提督,兼管俸祿和總督事務。

乾隆三年(1738),閩浙總督合並為閩浙總督,定制;

光緒十壹年(1885),福建巡撫改為臺灣省巡撫,兼任福建巡撫。

湖廣總督

湖廣總督——湖北、湖南等地總督,提督軍務,管理糧餉,任總督。

順治元年(1644),初設湖廣總督,後設;康熙十九年(1680),四川湖廣總督改為湖廣總督,定制。

康熙二十六年(1687),改稱湖北、湖南巡撫,但仍簡稱湖廣總督。

光緒三十年(1904),革職湖北巡撫,兼任湖北巡撫。

兩廣總督

兩廣總督——兩廣總督、軍務提督、巡撫。

雍正十二年(1734),兩廣總督改為兩廣總督,駐肇慶定制;

乾隆十壹年(1746)遷廣州府;

光緒三十壹年(1905),罷官廣東巡撫,兼任廣東巡撫。

陜甘總督

陜甘總督——陜甘等地總督,提督軍務,管工資,管茶馬,任總督。

順治元年(1644)初,設甘肅巡撫,管理茶馬事務。

康熙十四年(1675),初設陜甘總督,後多次更名、調任;

乾隆十九年(1754)撤甘肅巡撫,後改陜甘總督為甘肅巡撫,管理茶馬事務。

乾隆二十四年(1759),甘肅巡撫改為陜甘總督。為定制,仍任甘肅巡撫,管茶馬事務。

四川省長

四川巡撫——四川等地總督,提督軍務,管理俸祿,擔任巡撫。

順治元年(1644),設四川巡撫;十四年(1657),初設四川巡撫,後改名廢;

乾隆十三年(1748)恢復四川巡撫,同時廢除四川巡撫,故兼任巡撫。

雲貴總督

雲貴總督——雲貴等地總督,軍務提督,兼管理俸祿,總督事務。

順治十六年(1659),初設雲貴總督,後分。

雍正十二年(1734),黔滇總督合並為滇黔總督,定制;

光緒三十壹年(1905),罷官雲南巡撫,兼任雲南巡撫。

東北三省總督

東北三省總督——東北三省等地的總督,同時掌管三省將軍和奉天總督。

光緒三十二年(1906),盛京將軍改為東北三省總督,三位前將軍在關外的事務也由他管理。

同時設置奉天總督,將盛京將軍所轄地區的旗兵改為副都督,由其掌管;

宣彤二年(1910),被免去奉天總督,兼任奉天總督。

南河總督

南河總督——江南河總督,軍務提督,也簡稱江南河總督。

雍正七年(1729),宗和改為南河總督;

鹹豐八年(1803)廢,事務並入漕運總督。

東河總督

東河總督——河南、山東河總督兼提督軍務,亦稱東河總督。

雍正七年(1729),改副都督河為東河總督;

光緒二十四年(1898)廢止,同年恢復;28年(1902)廢,事務並入河南、山東二總督。

漕運總督

漕運總督——漕運總督與江北鎮道官員。

順治元年(1644),設漕運總督;

鹹豐八年(1803)罷官南河總督,同時主管江南河道事務。

鹹豐十年(1805),控制江北鎮、道官員;

光緒三十年(1904),無水缸運,設江淮總督。

光緒三十壹年(1905),與兩江總督事務重疊,被廢除,其事務並入兩江總督。

今天的州長官邸仍然存在

如今只剩下直隸總督府(保定,中國現存唯壹的清代省府,第三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中路建築保存完好,東路部分建築保存完好,西路建築基本沒了)和兩江總督府(南京,太平天宮遺址,總統府舊址, 第二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中路廳、二廳、理科室、二廳、二廳、二廳、二廳、西路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清末的格局,各類園林、西花廳、戲樓、民居壹應俱全。 東面留有六組馬廄,桃林二公廟遷走,其余改建為民國建築。其余的總督官邸建築基本上不存在,或只是遺址。現存的東三省總督府西樓是現代建築。位於江蘇省淮安市的明清時期主管全國漕運事務的漕運總督官建築群,規模宏大,保存完好,布局嚴謹。

總督:總督,正式名稱。中國是明清地方軍政官員之壹。又稱按摩床。巡視各地軍政民政部長。在清朝,總督掌管壹省的軍事、政治和民政。其官階相當於今天的省長或省委書記。以“環遊世界,關愛軍隊,服務人民”命名。清代地方官員的等級如下:總督,也是都察院的右都,為二等,兵部尚書為壹等;巡撫,也是都察院的右副職,銜為禦史,從二品,到兵部侍郎,從二品。總督的級別略高於總督。在早期,總督的權力遠遠大於總督。比如兩江總督按規矩掌管江蘇、安徽、江西三省,但後期安徽、江西總督不再服從總督。北周和初唐時期,官員被派往各地巡撫,是臨時性的派遣,“巡撫”並沒有成為正式名稱。總督之名最早見於洪武二十四年(1391),也是臨時派遣。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設總督。永樂十九年(1421),齊壹等26人巡撫各省,產生巡撫制度。宣德五年(1430),於謙、周琛等六人被分為北直隸、南直隸,此後各省常設巡撫漸成體系。巡撫設立之初,只負責稅糧、宰相河道、難民待遇、治邊。後來,他專註於軍事。明朝總督出身,是個秀才。當初內地巡撫由吏部會同住院部選舉,邊境巡撫由吏部會同兵部選舉。嘉靖十四年(1535),無論內地和邊境,都由九卿推動。還有督撫,督撫統稱為督撫。在明代,巡撫雖然不是地方政府的正式軍政長官,但由於他脫離了地方政府,控制著三個司(承辦宣傳部署司、檢官使司和指揮使節司),實際上掌握著地方軍政大權。同時,總督每年都要去首都議事,這也體現了法院對地方管轄權的加強。明朝後期,總督的易位往往受到帝國門戶的影響,最終的任命權又回歸到閹割權。清代各省設總督。在清朝,總督是壹個省的最高軍事和政治長官,有權處理該省的民政,司法,監督和軍事指揮。

起源

(1)明朝流民問題越來越嚴重,農民反抗時有發生,政府稅收來源也受到影響。河南、江西、浙江、山西、南直隸總督就是在這種情況下設立的。

(2)明初建立行省政治制度,同時設立都、布、按三司。在崇尚道德和正統之後,文官集團的權力膨脹,武人集團的地位下降,三足鼎立的平衡被打破。日益激化的社會矛盾,使得三司支離破碎,形同虛設。另壹位總督反映了統治集團堅持集權和分權原則的願望。

(3)總督因提高執政效率、整頓軍備的需要而產生。派遣朝臣管理地方事務,並對原有機構進行壹些改革,以治理整頓和消除長期存在的弊端,已成為歷代王朝無意識但經常性的措施。

建立

(1)吳鴻說

據信,巡撫之名始於洪武二十四年派皇太子為陜西巡撫(鄭瀟《今話》卷211)。

②永樂說

壹般認為,明朝總督是永樂十九年的河南巡撫張旺。清代官方修訂的《歷代官榜》認同這壹觀點,並對吳鴻的理論提出質疑:王章鳳是明初設總督。第壹,洪武二十四年,皇太子被派往陜西,蓋臨時出行,非定制。

③玄德曰

據信明初沒有總督,宣德只有侍郎和京師禦史。孫承澤的《天府廣記》肯定了這壹說法,說:洪錫初曾命廣西布政使周乾訪問直隸和浙江。。。乞求朝臣去拜訪總督,安田的老百姓。。。他任命廣西按察使胡為大理寺大臣,與四川、直隸、浙江三縣總督壹起參政。這是總督的開始。

如果把總督當作壹個制度來考慮,那麽它的建立有兩個前提:壹是專精壹處;二是相對穩定。據《明史傳》記載,胡差點(後姓熊)於洪熙元年八月訪浙知,宣德五年卸任後才返回朝鮮。故宜以其為明總督之始。宣德五年,趙信、趙倫、鄭武、於謙、曹洪、周忱被派往江西、浙江、湖廣、豫陜、北知、山東、南方宿松等地巡撫,設立巡撫開始成為常規措施。所以王世貞也認為:“各省自宣德五年起,專設(巡撫)。”(《明·姚輝》卷三十四《官六》總督)。

功能

明代總督的設置有其明顯的階段性,總的趨勢是逐漸地方化、制度化,即從中央到地方軍政長官,從臨時派遣到常設機構。

總督規定的試驗期

尚德道統時期是明代總督設置的試行期。其特點是壹般以專差作為過渡。在宣揚道德和正統的時候,有特殊任務同時又是統治者的情況是非常普遍的。胡差點、周辰曾先後任南知府。宣德八年,開始明確巡撫的基本職責。

總督與駐軍共存的階段

除了總督,還有鎮守,英宗即位之初就有了。所以很多地方出現了總督和駐軍並立的情況。英宗即位後不到五個月,江西、湖廣、河南、山東、陜西五省及寧夏、甘肅、遼東等地設置文官,與巡撫並稱“鎮督”。景泰四年,地方鎮檢察員陸續移至都察院制,均稱“巡撫為諫”。總督預計將“重返醫院”,主持北京都察院的事務。

整體本地化和制度化

景泰至鄭德是總督整體地方化和制度化的時期。英宗復辟後,鎮巡合壹,保留了壹地長期鎮守,取而代之的原則,使巡撫地方化、制度化向前邁進了壹大步。總督編制的歸屬從景泰開始趨於統壹。

州長資格的逐漸制度化

弘治建立以來,在京畿、邵青、大理寺等寺廟中提拔督撫,資歷深厚到官員、禦史、從業人員,以及資歷深厚的駐外使節、法官、副職、上級縣令。前職高官是副都禦史,在總督某處被稱為右副都禦史;原卑者為武都禦史,稱某處都督右禦史(張聰《論選都督兵為守之令》,載《明史》卷177),如“軍門為都督登臨登來褒揚征東軍務及袁可立都察院右禦史”(朝鮮李敏璧)

總督與首都之間的聯系也相對減弱。景泰元年,巡撫和所有外國官員壹樣,都要帶著家人赴任,從而減少了巡撫和京城的私人關系。成化二十二年,廢除了總督進京議事的規定,等於承認了總督的地方化。

總督地方化和制度化的完成

到嘉靖時,總督的地方化和制度化已經完成,並形成了四種不同的類型。

(1)排名第三師以上,是各省最高權限。明代十三部及使臣全部被任命為督撫,三部歸其管轄。這種類型是明代統治者的主流。

(2)加強對邊境地區的管轄是建立新省區的開始。這種督撫主要分布在邊疆地區,多是在原有的都督、使臣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以遼東、寧夏、甘肅為典型。英宗即位後,增設文官鎮守(天順後改稱總督),逐漸由軍事單位變為行政單位。

(3)形成特殊區域。這類督撫主要分布在幾省交界、統治力量薄弱的山區,以南幹、雲陽為典型。

(4)形成戰區。這種州長有兩種情況。壹是位於原有的邊境城鎮,如傅玄、大通等,具有相對穩定性;二是根據戰事發展,臨時增補,事平,如天啟、崇禎年間為抵禦後金而設的登瀨、密雲總督。然而,自陶朗仙、袁可立以來,登萊總督已連續14任,直到他在明朝去世。

制約與平衡

在三個部門的職權向總督集中的同時,逐漸形成對總督的各種制約力量,這些制約力量來自以下幾個層面。

同伴約束力

宣德和正統各派,壹方面派諸侯、文官到各地,壹方面逐漸派中官鎮守。於是,在壹些地區形成了新的三角關系,總指揮官、中層官員和公務員並肩而立。嘉靖以後,總兵地位下降,鎮守的軍官撤回。但在制度上,連隊指揮官和總督仍然處於平等地位,邊境城鎮總是重新建立,由軍官守衛。因此,在邊境地區,連長和軍官仍然是對總督的制約力量。

自底向上的約束

第三司雖已隸屬於總督,但名義上仍是法定的省級機構,對總督保持相對獨立性。如果州長違反了法律,第三科科長也可以參加中央委員會的演出。這樣,壹方面總督控制著三司,另壹方面三司也制約著總督。

中央部門自上而下的約束

總督的任命必須由法院推動。大陸總督的晉升由民政部和軍部主持。總督考,熱情,變調,在吏部二司。北京確定去留後,他只好聽科技整風,收拾殘局。地方大事未報,也由科道征詢。(《明史》卷七十壹《選舉實錄三》)

巡按禦史對巡撫的制約

明朝巡禦史始於洪武十年。此後,按察使巡察逐漸成為中央政府和各地都察院派出機構的主要監督力量。景泰四年,巡撫都戴上了禦史的頭銜,決定了巡撫與新聞界的關系。然而,監察長在履行職責時保持獨立,州長不得幹預。巡視出版社直接對中央督察員負責。巡撫的施政可以通過巡察來檢查和糾正。

這樣,壹方面,巡撫掌管壹省軍政,被視為“政府官員”;另壹方面,作為地方官員,他必須代表中央接受巡視的監督。此外,嘉靖以後的督撫、不時派出的巡撫、各種寬容建議,都在壹定程度上起到了牽制甚至控制督撫的作用。

辦公空間

(1)巡撫剛設立時,往往是本省的“巡撫對巡撫”,與布政司共事。景泰、天順之後,各地督撫相繼開府,建官署。(《明靜集》(卷六十七)所載何《新建總督府筆記》)對弘治年間贛南總督府的描述是:前後五廳,廳內兩廊,數門數儀廊,東有宿舍,東有賞廳。門外有兩座牌樓,福安和平靜。影壁之南,有三部堂,以為是巡視和準備會議的地方。.....穹頂大廳氣勢恢宏,巍峨巍峨,規規矩矩,在其鎮上前所未有。所有的法令和獎懲都在這裏。這也是妳派遣軍隊,接受訓練和犧牲的地方。如果縣政上有放松,這壹點上就白了,然後就敢罷工了。

(2)江蘇巡撫衙門原為河山書院所在地,明永樂年間改為衙門。在這480多年的時間裏,有許多著名的官員管理事務,如周忱、海瑞、張伯興和林則徐,其中林則徐在位五年。現存建築為清同治五年(1866)重修,1982年被列為蘇州市文物保護單位。由於年久失修,建築墻體、門窗損壞嚴重。本著修舊如舊的原則,2005年7月,蘇州市對總督府衙門舊址進行了保護性修繕。

道臺是道士,清朝的官方稱呼。清代各省都有道士,負責四件事,或被任命為布政使、按使。專人為監或糧道,簡稱糧道;還有河道、河路,簡稱河。有的官員是單身,大部分是兼職。其他如郵路、海關路、屯田路、茶馬路等。,壹般由同級地方官和路務員擔任。作為布衣和出版社的副使者,有兩種方式守衛和巡邏。守道是從政治使臣下參政、參議發展而來,巡道是副使臣和省判官下事務演變的結果。起初,只有壹個政府,或者幾個政府統治著同壹個政府。後來有的統治全省,有的統治三四府之地。為此,二衛和巡撫由臨時跑腿改為固定的地方長官。而且,前路衛隊負責人錢谷和巡捕都是以懲罰為名的。時間久了,兩人都增了兵,都備了銜,手也漸漸壹致了。乾隆、嘉慶時,允許秘密奏事,權力與日俱增,以至於有人把道教視為上壹級地方行政機構。實際上,陶並不完全具有地方政府的性質,而是省級行政機構的衍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