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資訊咨詢 - 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有哪些?

1,管理規範和發展規劃。2.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問題。3.公共資金的使用和監督。4、政府機構和人員。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將某些行政機關在履行某些職責過程中的某些工作內容按照壹定的形式記錄下來,然後保存下來,並及時公布的行為。信息公開壹般是針對政府機關的,那麽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有哪些呢?

壹、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有哪些?

政務公開是指狹義的政府信息公開。

是行政機關公開自己的行政事務,強調行政機關要公開自己的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執法結果,屬於行政系統的公開。主要要求是公開政府的工作內容,公開政府計劃或正在準備的各項工作的分類,如城市建設、道路規劃、醫療衛生措施、事務處理等。,並公開工作內容和流程,讓任何公民都可以通過特定的渠道進行查詢和監督,如政務公開欄、政務公開網等。

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在人民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中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指定機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壹)承辦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職責。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相關行政機關溝通確認,確保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的準確性和壹致性。

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發布政府信息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宣傳範圍

第九條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壹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

(三)反映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和程序;

(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壹)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和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清單和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和促進就業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和應對措施;

(十壹)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第十壹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城鄉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二)社會福利事業建設;

(三)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補償、補助費用的支付和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和社會捐贈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確定其職責範圍內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國家農村工作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種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宅基地使用審核;

(四)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補償、補助費用的支付和使用情況;

(五)鄉(鎮)債權債務、籌資籌勞;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贈等款物的分配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和其他鄉鎮經濟實體的承包、租賃和拍賣;

(八)落實計劃生育政策。

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不能確定該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不予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有哪些?政府正在著手或尚未啟動、已有規劃的工作內容,壹般會在官方網站公布,或在政府專題公告欄公布。發布信息的目的是方便公民了解情況、查詢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