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
原審批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
取消時間:2065 438+04 65438+10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65 438+04]5號)取消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同時取消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資質考核。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行業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發[2065 438+08]507號)《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已於2014年被國務院明確取消,任何組織和機構不得繼續實施。上述問題要立即糾正,確保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改善服務”的改革要求落實到位。
02.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
原審批部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取消日期:2065 438+2007年3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6號)刪除了《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六條(城市綠化工程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施工)。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取消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行政許可事項審批工作的通知(建辦成[2017]27號)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將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總承包作為承攬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業務的條件。
03.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原審批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取消時間:7月2021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壹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甲級資質認定”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乙級資質認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審批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停止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審批,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憑營業執照開展業務。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業組織不得要求企業提供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
04.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
原審批部門: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取消日期:2065 438+2008年7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壹批行政許可的決定》(國發[2065 438+08]28號):取消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條例〉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第20號2019)由“經營許可”改為“經營備案”。
05.工程咨詢單位
原審批部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取消時間:2065 438+2007年9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壹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65 438+07]46號):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質;
《發展改革委: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質認定後加強監管措施》對工程咨詢單位實行信息化備案管理制度。
06.物業服務企業資質
原審批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和省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取消時間:2017 1月
取消物業服務企業二級及以下資質認定,取消物業服務企業壹級資質核定2017年9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65 438+07]7號):取消二級及以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認定。
《國務院關於取消壹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取消物業服務企業壹級資質核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取消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驗工作的通知(建發[2017]75號)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將原核準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作為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條件。
07.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
原審批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
取消日期:2065 438+2003年5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65 438+03]19號),取消通信與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
08.燃氣器具生產許可證
原審批部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取消時間:2065 438+2008年9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減少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國發[2018]33號)規定,取消燃氣器具、制冷設備、空氣壓縮機等14類工業產品的生產許可證。
09.環境影響評價資格
原審批部門:環境保護部
取消時間:2065 438+08 65438+2月。
《NPC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7部法律的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取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行政許可事項。
10.價格評估機構資質
原審批部門:國家發改委、省物價部門。
取消時間:2065 438+2006年2月
相關依據:關於取消13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65 438+06]10號)取消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152項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乙級價格評估機構和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11.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
原審批部門:應急管理部。
取消日期:2065 438+2009年5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辦公廳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通知》,取消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許可;取消消防設施維護檢測和消防安全評估機構資質許可制度,企業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關於認真落實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工作條件的通知,各地消防救援機構不得開展消防設施維護檢測和消防安全評估機構資質許可,也不得變相設置從業限制和準入限制。
12.安全培訓許可證
原審批部門:省公安廳
取消時間:7月2021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壹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明確規定,取消“頒發安全培訓許可證”,改為備案管理。
13.人防工程監理資質
原審批部門:國家人防辦和省級人防主管部門。
取消時間:7月2021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壹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取消“人防工程監理甲級、乙級、丙級資質認定”,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認可的工程監理企業相應資質後,方可開展人防工程監理。
14.人防工程設計資質
原審批部門:國家人防辦和省級人防主管部門。
取消時間:7月2021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壹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取消“人防工程設計甲級、乙級資質認定”,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認定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人防工程專業資質後,方可進行人防工程設計。
15.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
原審批部門:水利部
取消時間:2065 438+2005年2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取消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取消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行政許可事項工作的通知;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不再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管理。
16.地質勘探資質
原審批部門:國土資源部、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取消時間:2065 438+2007年9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直轄市關於取消壹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65 438+07]46號):取消地質勘查資質審批。《國土資源部關於取消地質勘查資質審批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公告》(國土資發〔2065〕438+07號)不再受理地質勘查資質新設立、延期、變更、換證申請並開展審批工作,也不再通過轉由下屬機構、協會進壹步審批等方式搞變相審批。
17.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
原審批部門:中國地震局。
取消時間:2065 438+2007年9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直轄市關於取消壹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65 438+07]46號):取消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
中國地震局關於取消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審批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公告(中國地震局公告第29號)
各級地震主管部門、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其他受委托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資質作為承接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條件。
18.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
原審批部門:水利部
取消時間:2014 10個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65 438+04]27號):取消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取消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行政許可事項工作的通知(水利部辦公廳[2014]188號)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不再作為行政許可管理。
19.防雷單位資質
原審批部門:各級氣象部門。
取消日期:2065 438+2006年6月
相關依據:《國務院關於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65 438+06]39號)明確和規範了防雷單位資質許可。取消氣象部門對防雷專業工程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許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設計和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築、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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