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與市場主體登記相關的信息推送至市信息資源統壹交易平臺,相關部門應當從市信息資源統壹交易平臺獲取和使用該信息。第五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北京市、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合作,提高登記服務效率,促進市場主體無差別辦理更多登記事項。第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註冊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和綜合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公示市場主體應當提交的註冊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時限、材料清單和文書格式樣本。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市級信息資源統壹交換平臺獲取市場主體登記的相關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第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市場主體實行全程電子化登記,逐步實現網上登記系統的自動比對、自動驗證和智能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市場參與者提供登記咨詢、指導和幫助等服務。第八條市場主體可自行下載電子營業執照或獲取紙質營業執照。
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場主體可以憑電子營業執照開展經營活動。第九條壹個市場主體只能登記壹個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
本市市場主體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以外有多個符合要求的實際經營場所的,可以自主選擇在註冊地或者其他實際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多地址信息,不設立分支機構。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市場主體跨登記機關轄區變更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的,應當在遷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前,向遷入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遷出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移交市場主體檔案及其他相關材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跨登記機關轄區的市場主體轉移登記時,應當優化程序,減少環節,縮短辦理時間,提高登記的便利性。第十壹條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市場主體申請登記時,與登記事項有關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就申請材料或者其他相關主體權利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已經受理,並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受理證明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登記。第十二條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法律文書的送達日期、送達地址等信息。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共享市場主體關閉的記錄信息,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業務協作。第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主動為市場主體登記檔案提供網上查詢服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依法通過互聯網查詢和使用市場主體登記檔案。檔案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信息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四條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年度報告和其他應當自行公示的信息。第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市場主體登記備案監督檢查的信息公示,並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下列信息:
(壹)人民法院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裁定終止市場主體名稱的;
(二)人民法院依據生效法律文書請求變更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市場主體在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的登記和多地址信息申報中作出虛假承諾的;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記或者備案的。第十六條市場主體在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的申報登記中作出虛假承諾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登記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