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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理事會

第三章基金法

第四章托管法

第五章投資法

第六章社會保障基金委托投資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

第七章用法

第八章管理法

第九章制度

第十章處罰

第壹章XI背景文章

為規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辦法所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是指由中央財政集中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管理,由減持國有股和股權資產劃撥的資金、中央財政撥付的資金、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構成。

文章

社保基金投資運營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第四條

社保基金資產是獨立於董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資產。

第五條

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的相關政策,監督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運營和托管。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各自的職權,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第六條

理事會負責管理社會保障基金,並履行以下職責:

(壹)制定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策略並組織實施。

(二)選擇並委托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資、運營和托管社會保障基金資產;檢查投資運作和保管情況。

(三)負責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表,起草財務會計報告。

(四)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障基金資產、收益、現金流等財務狀況。

第七條

理事會應嚴格執行這些措施。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違反理事會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是指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取得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業務資格,按照合同約定受托運營管理社會保障基金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第九條

申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在中國註冊,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具有基金管理業務資格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實收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並隨時保持凈資產。其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所需的最低資本規模另行規定。

(三)在中國境內具有2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業務經驗,管理審慎,聲譽良好。具有標準化國際運營經驗的機構的運營時間可不受本款限制。

(4)3年內無重大違規行為。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

(六)有與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投資者。

(七)具有完善有效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獨立的監督審計部門和足夠數量的稱職專業人員。

第十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由董事會確定。申請從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業務,需要向理事會提交申請書和中國證監會出具的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基本條件的意見。董事會應成立由足夠數量的獨立人士組成的專家評審委員會,參照公開招標的原則對合格的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申請人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以投票方式提出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建議名單,提交理事會確認。評估辦法由理事會制定。評價方法和評價結果應報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和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壹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投資管理政策和社保基金委托資產管理合同,管理和運用社保基金資產進行投資。

(二)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

(三)社保基金委托資產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完整保存65,438+05年以上。

(四)編制社會保障基金委托資產財務會計報告,出具社會保障基金委托資產投資運營報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資記錄15年以上。

(六)社保基金委托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向理事會報告:

(1)社保基金資產市值波動較大。

(二)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被依法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者被申請破產。

(三)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化。

(五)其他可能對社保基金托管資產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六)委托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十三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應當適應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必須辭職:

(壹)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依法解散、被撤銷、破產,或者其資產由接管人接管。

(二)董事會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的利益。

(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的利益,並已取得董事會同意。

(4)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或中國證監會有充分理由認為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無法繼續履行受托資產管理職責。

(五)社保基金委托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發生變更或辭職時,理事會必須盡快聘任新的投資管理人,並報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和中國證監會備案;新任投資經理確定並履行職責後,原投資經理可以退休。

第十六條

禁止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從事下列活動:

(壹)以社會保障基金的名義,使用非社會保障基金名下的資金從事投資活動,或者使用社會保障基金名下的資金以他人名義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對待社保基金賬戶內的資產。

(三)挪用社會保障基金委托資產。

(四)從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的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五)以社保基金委托的資產從事信貸交易。

(六)法律、法規和社保基金委托資產管理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動。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托管人,是指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取得社會保障基金托管業務資格,並按照合同約定安全保管社會保障基金資產的商業銀行。

第十八條

申請社會保障基金托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

(二)實收資本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

(三)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和交割能力。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障基金的受托機構由董事會確定。申請社會保障基金托管業務,需要向理事會提交申請表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社會保障基金托管業務的證明。理事會按照招投標原則選擇社保基金托管人,選擇方式和結果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理事會應當逐步創造條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社會保障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障基金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盡職保管社保基金托管資產。

(二)執行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負責社保基金名下的資金結算。

(三)監督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的,向理事會報告。

(四)完整保存社會保障基金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15年以上。

(五)社會保障基金托管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壹條

社保基金托管人應當適應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須辭職:

(壹)社會保障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撤銷、破產,或者其資產由接管人接管。

(二)董事會有充分理由認為社保基金托管人應當辭職。

(三)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有充分理由認為托管人無法繼續履行社會保障基金托管職責。

(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障基金托管人更換或辭職時,理事會必須盡快指定新的托管人,並報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備案;新托管人確定並履行職責後,原托管人只能辭職。

第二十四條

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從事下列活動:

(壹)將其托管的社會保障基金資產與其他托管資產相混合。

(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資產與其自有資產混合管理。

(三)挪用受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資產。

(四)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第二十五條

社保基金投資範圍僅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等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

理事會直接運營的社保基金投資範圍僅限於銀行存款和在壹級市場購買國債。其他需要由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和運作並委托給社保基金托管人的投資。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和社會保障基金托管人在人員、財務和資產上相互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對方兼任任何職務。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持有的國債在二級市場的交易,應當委托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進行。

第二十八條

劃撥給社保基金的貨幣資產投資應當符合以下成本要求:

(壹)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50%。其中,銀行存款比例不得低於10%。在銀行的存款不得高於社會保障基金銀行存款總額的50%。

(二)企業債券和金融債券投資比例不得高於10%。

(三)證券投資基金和股票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40%。

第二十九條

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資產投資於企業發行的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不得超過該企業發行的證券或者該基金份額的5%;按成本計算,不得超過其管理的社保基金總資產的10%。

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資產投資其管理的基金必須經董事會批準。

第三十條

委托單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資產不得超過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資產總額的20%。

第三十壹條

社保基金設立初期,中央預算撥付國有股減持所得資金以外的資金。條件成熟時,由財政部會同勞動保障部報國務院批準,再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比例進行投資。

第三十二條

劃撥給社會保障基金的權益類資產應當納入社會保障基金統壹核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股權資產變現後的投資比例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情況,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及時向國務院報告,調整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比例。

第三十四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董事會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與商業銀行的協議存款。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和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必須簽訂委托資產管理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委托資產管理方式、投資範圍和收益分配,並報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和中國證監會備案。

社保基金委托資產管理合同到期或終止時,相關事宜的處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和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須簽訂社保基金委托資產托管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社保基金委托資產托管合同到期或終止時,相關事宜的處理辦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條

社會保障基金的凈收入全額並入社會保障基金,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使用和投資。

第三十八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資產管理年費率不高於65438+社保基金委托資產凈值的0.5%。

董事會可以在委托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績效激勵。具體方案由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核定。

第三十九條

社保基金托管人提取托管費的年費率不得高於社保基金托管資產凈值的0.25%。

第四十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應當按照社保基金當年收取的委托資產管理費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用於彌補社保基金投資損失。社保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存儲在托管銀行的專用賬戶,余額達到社保基金受托管理凈資產的65,438+00%時,不得提取。

壹般風險準備金由董事會按照社保基金凈收益的20%提取,專項用於彌補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提出的管理風險準備金不足以彌補社保基金投資發生重大損失時的損失。壹般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社保基金資產凈值的20%時,可以不再提取。第四十壹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托資產管理業務必須與管理人的其他業務在財務和賬務上分開,不得混業經營、混業核算。

第四十二條

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須為社保基金開立獨立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

第四十三條

社會保障基金和董事會財務應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第四十四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托管人應當認真進行日常會計核算,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會計報表,定期檢查社保基金會計核算和報表編制情況。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社保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報告社保基金投資運營情況,保證報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六條

理事會的信息披露和報告應符合以下要求:

(壹)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社保基金的資產、收入、現金流量等財務狀況。

(2)每季度向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報送壹次社會保障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和投資管理報告。

(三)單個社保基金委托資產管理合同到期後,向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提交經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報告,說明社保基金委托資產的投資情況。

(四)社會保障基金發生重大事件,立即向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報告,並編制中期報告,經批準後公布。

第四十七條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應當根據社會保障基金委托資產管理合同和理事會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會提供社會保障基金委托資產投資運營報告。

第四十八條

社會保障基金托管人應當根據托管合同和理事會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理事會提供社會保障基金托管資產的報告,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編制的報告的相關內容進行審查,並向理事會出具書面審查意見。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有本條所列情形之壹未及時向理事會報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托管人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所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辭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壹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超範圍投資的,予以清退,並處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托管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清退。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由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54.38+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清退。

第五十四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托管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未按要求提供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清退。

第五十五條

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托管人徇私舞弊、違規操作,不履行委托資產管理、托管職責,或者嚴重失職,致使社保基金管理不善或者遭受重大損失的,除依法給予處分外,予以撤換或者辭職。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處罰,由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決定,或者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依據各自的職權決定;對違反本辦法的同壹行為不得處罰兩次以上。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根據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範圍限於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企業債券和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券。辦法原則規定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比例: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比例不低於50%,其中銀行存款比例不低於10%;投資於公司債券和金融債券的比例不得高於10%;證券投資基金和股票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40%。《辦法》還規定,基金設立初期,國有股減持所獲資金以外的中央預算撥款僅限於投資銀行存款和國債,條件成熟時可報國務院批準後按上述比例投資。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基金投資運作情況,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適時調整基金投資比例。

此外,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資產不得超過單只證券或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5%;按成本計算,不得超過其管理的社保基金總資產的10%。投資管理人提取的年費率不得高於65438+社保基金托管資產凈值的0.5%;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費年費率不得高於社保基金托管資產凈值的0.25%。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指由中央財政集中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由國有股減持劃撥的資金和權益性資產、中央財政撥付的資金、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構成。其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但其投資範圍僅為銀行存款和在壹級市場購買國債,其他投資需要委托給投資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