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農業技術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範、宣傳、培訓、指導、咨詢服務等方式,在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推廣農業技術的活動。第四條農業技術推廣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有利於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二)尊重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的意願;
(三)因地制宜,通過實驗和示範;
(四)國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支持;
(五)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科研單位、有關事業單位和群眾性科技組織、科技人員、農業工作者的實施情況;
(6)強調農業生產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第五條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開發、推廣和應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
鼓勵和支持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
鼓勵和支持引進國外先進農業技術,促進農業技術推廣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促進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的發展。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畜牧、水利、水產、農業機械、蠶桑、氣象等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技術推廣管理工作。同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第八條對在農業技術推廣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第九條農業技術推廣以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為主體,農業科研單位、有關高等院校、群眾性科技組織和農民技術員為結合。第十條縣級以上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職責是:
(壹)參與制定農業技術推廣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廣和先進實用技術的引進;
(三)試驗和示範農業新技術;
(四)開展農業技術指導、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普及農業科學知識;
(五)對在當地推廣銷售的種子、化肥、農藥、獸藥、飼料等農業生產資料進行生產監測和市場監測以及農業環境保護監測管理;
(六)開展技術與物質結合,興辦經濟實體;
(七)收集、整理和傳遞農業科技信息和經濟信息;
(八)對下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實行業務指導。第十壹條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是國家在農村基層設立的全民所有制機構,受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負責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政策、業務指導和人、財、物管理,其主要負責人在征求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後,按照規定程序任免。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綜合協調、監督等行政管理和政治思想教育,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配合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做好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事管理工作。第十二條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主要職責:
(壹)參與制定農業技術推廣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農業技術宣傳和培訓;
(三)提供農業技術和信息服務;
(四)試驗和示範農業新技術;
(五)指導村農業技術綜合服務站或農民技術人員及其群眾性科技組織的農業技術推廣活動;
(六)開展技術與物質結合,創辦經濟實體。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設立的農業綜合技術服務站及其配備的農民技術員,應當在上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指導下,宣傳農業技術知識,落實農業技術推廣措施,為農業勞動者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的技術服務。第十四條鄉(鎮)級以上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編制按照國家和省編制管理規定核定,專項編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占用。缺員應及時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