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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信息化建設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信息化工作,加快信息化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河南省信息化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建設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建設,是指信息發展規劃、信息工程建設、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信息產業發展、信息安全等活動。第三條信息化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資源共享、實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則,避免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和年度規劃,建立完善的信息化推進協調機制,加大信息化發展資金投入,通過政策引導和支持,推進信息化進程。第五條市、縣(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建設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科技、公安、保密、檔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第二章信息化發展規劃第六條市、縣(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科技等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和上級信息化發展規劃的要求,科學預測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求,使信息化建設的規模和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並與相關規劃相銜接。第七條市、縣(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通信、廣播電視、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本地區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制定本地區通信網絡、計算機網絡、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第八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編制本系統、本部門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並報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跨系統、跨部門的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由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特殊區域的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應當根據本市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編制,並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應當通過公示、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專家、學者、公眾等方面的意見。第十條信息化發展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報經批準或者備案。第三章信息工程建設第十壹條本辦法所稱信息工程,是指以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絡建設、信息應用系統建設、信息資源開發等工程,包括電子政務工程、電子商務工程、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工程、信息安全工程、城市和社區信息化工程、信息資源庫建設工程。第十二條信息化工程建設應當符合當地信息化發展規劃,並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監理制、招投標制和質量責任制。

信息工程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信息安全和信息資源共享的要求。第十三條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項目,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信息化、財政等部門制定年度計劃,納入政府投資計劃管理。第十四條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項目,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後,方可批準或者核準。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信息化發展規劃提出意見。

凡由非政府投資的重大公共* * *基礎信息工程或信息安全工程,在依法辦理相關建設手續後,報市或縣(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範圍內開展業務。第十六條信息工程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性能測試,並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項目,除建設單位按照前款規定進行驗收外,應當由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審計等部門組織專項驗收,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