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努力創造條件,為盲、聾、啞、弱智和其他殘疾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認真落實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經費逐年增長。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征收地方城鄉教育附加,並保證用於實施義務教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經費。各級審計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教育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新建、擴建、改建小學和初中校舍納入當地基本建設計劃。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實資金,改造中小學危房,確保師生安全;應按規定保障學校的教學設施和設備。第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隊伍和教師培訓基地建設,保障義務教育教師的來源和質量。
必須保證教師隊伍的穩定。任何單位不得抽調或借用教師從事其他工作,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根據國家計劃分配到中小學任教的高校畢業生。
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積極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關心教師的思想進步,改善教師的物質生活條件,切實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第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改變後進生、提高在校學生鞏固率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主要條件之壹,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學校、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學校必須全面貫徹教育方針,面向全體學生,堅持全面發展的方向,不斷提高教育質量。
學校應該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系。對未經批準退學的學生,學校應當及時協助家長動員學生返校。
學校必須加強學籍管理,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頒發學業證書和畢業證。第十條教師應當熱愛本職工作,遵守職業道德,教書育人,關心學生,對後進生嚴格要求,耐心教育,努力幫助他們克服學習上的困難。
教師應當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不得擅自阻止學生上課或者上學。第十壹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按照本市規劃,使適齡兒童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完成小學教育和初中教育。
學生家長要經常與學校取得聯系,如發現學生曠課、逃課等不良行為,要主動配合學校,做好教育工作。第十二條小學適齡兒童和已升入初中的學生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或者免試入學的,必須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批準。
小學、初中學生因病或個別喪失學習能力需要休學的,須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學校指定醫院的證明,由學校簽署意見,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發放獎學金的具體辦法,幫助貧困家庭學生就學。第十三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招收小學、初中學生就業。
文藝、體育單位招收兒童、少年,必須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保證招收的學生完成義務教育規定的課程。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校舍、校舍、設備和其他財產,不得幹擾學校正常的教育秩序。
禁止侮辱或毆打教師。第十五條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三款的單位和個人,由審計、財政、監察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從重處罰。
二、違反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學校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
三、對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直接責任者,由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對違反第十壹條第壹款和第十二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責令其送子女或監護人入學,並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公開檢討,並處以罰款。
五、對違反第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責令停止招收,並將已招收的學生退回原學校。情節嚴重的,提請區、縣人民政府對招聘單位處以400元至4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六、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壹款的單位和個人,由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個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